嘉大教字〔2024〕50号
学校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嘉兴大学教学成果奖培育与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24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大学
2024年7月24日
嘉兴大学教学成果奖培育与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育优秀的教育教学成果,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和《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浙政办发〔202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培育重点围绕学校的办学定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实践与创新。通过遴选和培育教育教学成果,形成一批示范性强、显示度高、推广性强的教育教学实践项目。同时,持续凝练特色,总结成果,做好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三条 教学成果项目(奖)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本科、研究生)三个大类。其中,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本科教学成果项目(奖)的培育建设及评选由教务处负责,研究生教学成果项目(奖)的培育建设及评选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四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构建“大思政”育人格局、加强卓越拔尖人才培养、深化新工科、新医科、新文科建设、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现教育教学数字化转型、提升教师教育水平、增强教师教学能力、改革教育教学评价体系、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深化评价机制改革、调整或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深化产教融合、推进科教融汇、培养急需高层次人才、加强课程建设、提升导师队伍水平、强化培养过程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三)教学成果项目(奖)必须聚焦于解决当前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未来面临的挑战,创新性地提出科学的思路、方法和措施。这些成果在实现培养目标、提升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方面成效显著,并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
(四)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和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第五条 教学成果项目(奖)的培育与评选活动以届为组织周期,每届构成一个完整的评选周期,周期与教育部、教育厅的评选周期同步。在届期内,学校将依据当前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分阶段、有计划地遴选立项一批教学成果培育项目。
第六条 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学院(部门)、跨学校及校企联合申报教学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培育项目。
第七条 原则上教学成果奖及教学成果培育项目优先考虑教育教学一线教师所取得的优秀教学成果。
第二章 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建设
第八条 教学成果培育项目(以下简称“培育项目”)旨在通过立项培育促进教学改革,以实践总结提炼教学成果,并通过成果推广提高办学水平。项目建设要求注重育人导向、问题导向和创新导向。
第九条 培育项目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和素质教育的核心理念。项目建设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有效实现培养目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 培育项目分为重点培育项目和一般培育项目两类,学校分别给予一定金额的培育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培育项目须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限1人。项目负责人仅限申报1个培育项目,且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并连续从事高校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二)项目成员(含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10人,须连续从事高校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直接参与项目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项目成员参与申报培育项目不超过2项。
(三)项目成员(含负责人)无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等情况,无受党纪、政纪处分记录。
(四)项目一般已经过1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五)鼓励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等方面较合理的教学团队申报培育项目。
第十二条 培育项目的管理:
(一)培育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培育、结项验收等阶段。
(二)采取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培育进程,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每年应提交《嘉兴大学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年度建设报告》。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组成员,如项目负责人或成员需要变动,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教学成果培育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
(三)项目培育周期结束,项目组向分管部门提交结题报告书及有关佐证材料,由分管部门组织验收。项目培育期未满但参与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并获得通过认定的视为项目结题。
(四)培育项目在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时,须以嘉兴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在报奖时项目负责人已不再是我校教师,应及时变更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成员中具有相当资历的我校教师。
第三章 教学成果奖评选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果应体现教育教学改革中的重大突破和重要成效,能够在人才培养的实践、改革和研究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或在贯彻落实办学指导思想、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体现办学特色和提升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二)成果一般经过2年及以上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三)成果应处于全省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示范性和推广价值。
第十四条 已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如在继续研究与实践中无重大突破或创新的,不得再次申报。但入选教学成果培育项目且确有建设成效的,可参与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个人或集体的主要完成人应为我校在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辅助人员等。成果完成人须连续3年及以上直接从事学校的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为人师表,无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等情况,无受党纪、政纪处分记录。
第十六条 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第四章 教学成果奖评选流程
第十七条 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三个等次。
第十八条 教学成果奖的推荐与评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强调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创新性、示范性。评奖程序如下:申报教学成果奖的集体或个人提出申请,学院推荐,校内外专家评审,校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和研究生教育工作专门委员会审议,评奖结果公示,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发文。
(一)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或集体均可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教学成果奖申报书、教学成果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包括能够反映成果质量和水平的论文、奖励、报道、研究报告、教学成果奖鉴定书等)。
(二)推荐。所在学院(部门)成立评审推荐小组,对本单位申请的教学成果进行初审,并按名额择优推荐至学校。跨学院(部门)、跨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成果主持学院(部门)组织联合申请,并向学校推荐。
(三)评审。本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的教学成果奖和研究生教学成果奖分别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进行形式初审后,组织专家组对符合参评的成果进行排序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议。本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的教学成果奖和研究生教学成果奖的专家评审结果分别提交学校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和研究生教育工作专门委员会审议。
(五)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若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将意见提交评审单位,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评审单位对存在异议的成果组织复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者反馈复审结果。
(六)审定。公示期满后,将评审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经批准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五章 教学成果奖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对获奖成果授予荣誉证书和教学业绩奖励。教学业绩奖励按照学校教学研究业绩核算办法执行。同一成果同时获得省级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时,教学业绩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第二十条 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业绩档案,作为评奖评优、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从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及培育项目完成人若存在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在授予前发现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授予的,由学校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业绩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同时取消下一届教学成果奖的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