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大教字〔2024〕42号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4年第11次党委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大学
2024年5月4日
嘉兴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职成﹝2022﹞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教学点是我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 (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我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校外教学点在业务上接受我校管理和指导,行政上接受设点单位领导,同时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我校校外教学点统一命名为“嘉兴大学××校外教学点”,××代表“设点单位名称”。我校省内校外教学点总数一般不超过25个。
第四条 学校与校外教学点按“一届学生签订一次协议”或按“自然年度签订协议”的要求合作办学,协议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五条 设点单位的资质与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
(二)学校可适当选择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设点单位。
(三)需配备专职或以专为主、专兼结合且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并能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
(五)有固定的且符合办学规模要求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六)建立健全教务、学生、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
(七)所在地有持续稳定的报考生源。
(八)具备高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校外教学点设立程序
(一)提交申请。有合作意向的单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主要包括:1.设立教学点的名称、开设专业及层次、学习年限、招生范围等;2.可行性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单位的概况、当地人才需求情况和设点单位的管理队伍、办学场地、教学设施等情况;3.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办学资质证明复印件等。
(二)资质审核。学校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法人资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考察考评。学校对符合条件的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给出考察意见。
(四)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经学校审定的申请单位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校外教学点备案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八条 经浙江省教育厅备案通过的申请单位与学校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协议须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九条 设点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设点单位要加强对设置在本单位教学点建设与管理,按照校外教学点协议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二)遴选政治素质较高、数量充足的管理人员,推荐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辅导教师,配备专业技术过硬的信息化技术人员。
(三)负责对设置在本单位教学点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合理安排校外教学点教学、管理、财务等工作。
(四)加强教学点教学基础设施和学习支持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
(二)配合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及学生报名注册等工作,未经高校法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它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开展跨省招生和宣传。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配合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做好管理人员和班主任老师的聘任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制度。
(五)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机制。
(六)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七)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性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妥善保管相关档案资料,配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本教学点进行检查评估。
(八)根据物价局核定标准和学校要求,配合做好学费催缴、教材征订与发放等工作,严禁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
(九)对学校提供的网络授课教学资源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严禁非法经营活动和侵权行为发生。有关教学资源未经我校授权,不得擅自扩散、翻录或许可第三方使用。
(十)不得设立“点外点”性质的分支机构,严禁将学习支持服务交由第三方或变相交由第三方开展。
第四章 校外教学点的检查、评估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要定期进行工作自查,按时向学校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对工作突出的校外教学点予以表彰,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应积极配合,接受省教育厅、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评估。
第五章 校外教学点的变更、撤销与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定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其他事项变更及时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暂停次年合作办学:
(一)不服从学校管理;
(二)管理工作不规范不能保证正常教学;
(三)未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或检查不合格;
(四)不按协议收费规定,违规收费;
(五)有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校外教学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次年合作办学,情节严重者,学校有权解除协议:
(一)不履行合作办学协议或进行协议以外活动;
(二)违规收费受到有关部门处理;
(三)管理混乱、违法违规导致学生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
(四)点外设点、恶性抢夺生源、相互诋毁严重影响学校办学声誉;
(五)有其他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做出限期整改处理的校外教学点,在整改期间应暂停招收新生,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校外教学点要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该教学点在籍学生的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大学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社会合作处和继续教育学院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