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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大学听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4-08-08 11:04:47来源: 点击数: 打印

嘉大教字〔202439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嘉兴大学听课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嘉兴大学  

2024年5月4日








嘉兴大学听课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嘉兴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教学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证教学质量,营造全校上下关心教学、重视教学、支持教学、严格教学管理的良好氛围,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听课人员及其任务要求

(一)校党委书记、校长,以及分管教学与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每学期不少于4课时;其他校级领导,每学期不少于2课时;

(二)校党委书记、校长,每学期至少听4课时思政课;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及校宣传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每学期至少听2课时思政课;

(三)各学院(部)党政领导、教务处正副处长、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正副主任,每学期不少于4课时;其他中层干部,每学期不少于2课时;

(四)各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各实验中心负责人,每学期不少于4课时;

(五)专任教师,每学期不少于2课时;

(六)学校及各二级教学单位组织的各类讲课比赛、引进教师所进行的试讲、各类教师发展活动、各类学术讲座等的听课课时不计入。

二、听课的形式及其组织

(一)学校党政领导、机关部门中层干部的调研性听课,可根据调研重点由校办及各部门自行组织,针对性地选择听课对象。

(二)各教学单位党政领导、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实验中心负责人的诊断性听课,由各教学单位组织。主要是配合各类教学检查安排的听课,听课的重点对象是青年教师、“学评教”得分靠后特别是位列所在单位后5%的教师以及学生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任课教师,由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领导提供具体的听课时段和听课对象。

(三)专任教师的集体听课,由学院和基层教学组织安排,并列入教研活动计划。主要包括示范课和观摩课,听课的重点对象是教学质量较高的教师,以及教学改革示范性或探索性课程。

(四)随机听课。主要是为了解和掌握教学情况或了解学生学习状况而随机进行的听课,也包括教师之间以增加了解、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为目的的相互听课。

三、听课的要求及管理

(一)各级领导、全体教师应把听课作为重要工作职责之一。任课教师应把接受他人听课作为应尽义务,欢迎他人听课,敢于公开自身教学态度、教学水平。

(二)听课人员应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认真评价课堂教学质量、填写听课记录(线上)或《嘉兴大学听课记录本》(线下),实事求是地记录教学情况、评价教学质量,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听课人员在听课中发现课堂教学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交流;发现其他问题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作出妥善处理。

(四)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每学年对听课记录线上数据进行整理。对使用《嘉兴大学听课记录本》(线下)的,校领导的记录本由校办收齐后交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全体中层干部的记录本按部门交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各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实验中心负责人,以及全体专任教师的记录本交教学单位统一归档备查,教学单位将汇总结果报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

(五)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整理分析校领导、全体中层干部的听课记录、质量评价及意见建议等,并根据需要及时反馈给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负责整理分析本单位听课人员的听课记录、质量评价及意见建议等,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相关任课教师。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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