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大教字〔2024〕41号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嘉兴大学继续教育招生宣传管理办法》《嘉兴大学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嘉兴大学继续教育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11次党委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大学
2024年5月4日
嘉兴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继续教育是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继续教育有序、健康、快速发展,建设与有特色、善创新的一流应用型综合性大学相适应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继续教育是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第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继续教育的统筹管理与指导,并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发展规划。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强化教育的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不断提高学校办学声誉和教学质量,体现高校服务地方的功能,提升学校在地方的影响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按照“管办分离”原则,社会合作处负责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校专门从事继续教育的办学单位,应协助做好相应工作。各办学单位利用各自资源和优势,根据市场需求开展继续教育招生、教学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合作处负责全校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定继续教育工作发展规划与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具体负责办学资格认定、项目审批、合同管理、证书管理、质量监督等方面工作。
第六条 各办学单位具体负责继续教育办学工作,并接受社会合作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包括项目申报、招生宣传、学生管理、教学组织、经费管理、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各办学单位要加强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办学质量。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学校严格继续教育办学资格认定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日常管理工作,并可开展各类非学历教育办学工作;各二级学院依申请可开展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冠有“嘉兴大学”或“嘉院”中外文字样的继续教育办学机构,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形式主办或者承办冠有“嘉兴大学”或“嘉院”中外文字样的继续教育活动。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继续教育活动;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向社会合作处立项审批。办学单位应履行对于学校无形资产在继续教育领域的监督管理责任制,自觉防范侵权办学行为,并协同学校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共同维护学校权益。
第九条 学校要加强校外教学点(继续教育基地)设置与管理。校外教学点(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置,应坚持保证质量、有利管理的原则,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发展规划,以及地方人才需求。
第四章 办学管理
第十条 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必须履行立项申报和结项验收手续。所有继续教育项目须通过“嘉兴大学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社会合作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完成结项手续。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由社会合作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与审批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 要加强继续教育办学的合同管理。办学单位签订继续教育合同须按学校规范文本和签订流程,按照《嘉兴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加强合作办学的管理。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要进行严格审查,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继续教育合作办学项目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校专门从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办学实体,要发挥综合优势和专业化特色,在继续教育多元化、品牌化中起示范作用。各学院(办学单位)要依托自身学科优势,开展特色化、差异化和专业化继续教育活动,着力打造高端精品办学项目。各教学单位要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建设、师资配备等工作。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工作实行举办单位负责制,办学单位要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
第十六条 各办学单位要加强学员管理,重视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视职业道德教育,各继续教育教学班原则上应配备班主任,做好学员在培训期间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办学单位要重视加强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承担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加强外聘教师管理。
第十八条 办学单位要规范继续教育从业人员管理,明确从业资格要求与岗位职责要求,加强培训,强化爱校荣校教育,建设专业化的继续教育从业人员队伍。
第十九条 办学单位应重视开展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的教学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由社会合作处统一管理。办学单位和校内其他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印制各类继续教育证书或以办学单位名义颁发各类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各类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执行财政、教育、物价等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的有关财务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办学收入与支出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办学单位应加强继续教育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管理规定。
第七章 保障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整体发展规划,确定继续教育的办学规划。在保证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正常开展的基础上,不断改善继续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按教学计划开展的实验实践教学由办学单位与学校相关实验实践中心协商安排,教学用房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使用,如需收费的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纳相应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资源(包括教学用房、宿舍、信箱、电话、网络等)出租(借)用于各类继续教育办班活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完善办学管理制度,健全风险防范管控措施,将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继续教育办学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第九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有效的继续教育激励机制。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对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考核,重点考核继续教育工作的成效、办学规范性及办学质量。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社会合作处承担。
嘉兴大学继续教育招生宣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继续教育招生宣传的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净化继续教育发展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继续教育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生宣传包括以学校及下属机构名义通过网站、平台、APP、公众号等网络,以及自行印制发布的继续教育招生宣传资料。
第三条 招生宣传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办学单位、办班名称、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学习方式、学习时间、收费标准、办学地点、联系方式、招生对象等。
第四条 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出现“无需学习”“无需上课”等虚假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等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第五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统一使用培训项目简介取代招生简章。非学历教育不得以“专升本”、“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宣传,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国际留学等名称。开展技能培训,原则上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宣传。
第六条 继续教育招生宣传由社会合作处审批、监督和管理。办学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办学主体责任,依学校授权并经审核可以开展招生宣传;办学单位和办学合作单位不得自行开展或授权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开展招生宣传。
第七条 办学单位按照学校要求通过管理系统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批通过后进行制作发布,宣传材料需注明审批项目编号。需要经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审批表与宣传材料由办学单位存档备查。
第八条 未经学校审批、备案,擅自发布招生宣传,或擅自变更已审批、备案宣传内容,或不标明审批项目编号的,视为违规宣传行为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严禁委托校外机构代理招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假借学校及下属机构的名义发布虚假招生宣传,或通过口头承诺等方式传播不实信息。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 未尽事项按照学校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社会合作处负责承担。
嘉兴大学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继续教育各类证书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对证书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继续教育办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继续教育证书包括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历学位证书及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证书等。
第三条 社会合作处负责各类继续教育证书的审核、制作与发放管理。
第二章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证书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条 按国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招生录取,入学后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按照嘉兴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由学校颁发相应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证书。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类证书由社会合作处审核备案,继续教育学院制作发放。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证书基本内容包括:(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2)专业、层次、学业结论(毕业、结业、肄业);(3)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4)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5)发证日期、批准文号和证书编号;(6)教育类型。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证书应注明学位类别。
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学位证书根据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有关规定颁发。
第十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按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注册制度的要求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章 非学历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颁发的非学历继续教育证书包括结业证书、培训证书、学习证明等。
第十二条 培训时间在三天或者24学时以上可颁发非学历继续教育证书;特殊情况需经社会合作处审核同意后颁发。
第十三条 社会合作处负责非学历继续教育证书的制作,各办学单位登记申领。
第十四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应载明学习时段和学习内容,并按嘉兴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证书编号说明编号,与学历证书有明显区别,加盖嘉兴大学继续教育证书专用章,如需加盖培训平台(基地)等用章的,需经社会合作处审批同意。
第四章 证书补发
第十五条 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毁一律不予补发。如有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只出具一次,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补发按浙江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各类空白证书由学校统一印制,按照谁领取谁负责的原则分工保管。
第十八条 各类证书的内容统一使用计算机打印。学生姓名中含有生僻汉字而无法录入计算机的,证书上可采用手工书写,电子注册数据中生僻汉字用小写汉语拼音表示。
第十九条 学历证书中的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学制和发证日期等数字,电子注册时采用阿拉伯数字,证书打印时采用对应的汉字;学位证书上的出生日期采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条 证书应由本人签领。证书发放记录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办学管理的重要文件资料,应按学校档案管理要求由相关办学单位负责存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取得各类继续教育证书,学校将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并报有关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工作由社会合作处承担。
嘉兴大学继续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继续教育经费管理,促进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收入主要包括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费,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培训费及其他收入。
第三条 继续教育办学收入(包括与校外单位合作办学收入)是学校事业收入的组成部分,各办学单位不得自行收取费用,经费收入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四条 严格收费管理,对有明确政府定价的项目严格按政府定价收费;对没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办学单位应根据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在招生公告中明确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各办学单位在开展办学项目收费前,必须办理继续教育项目审批备案手续,经学校审批(备案)后,方可开展报名收费工作。
第五条 继续教育办学费用收取
1.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收取按上级和学校有关学费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2.办学单位将审批(备案)后的《嘉兴大学继续教育办学审批表》送至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审批(备案)的项目、标准收费,以实际培训金额开具相应票据,收取的款项必须符合学校财经制度的规定并及时缴存学校账户。
第六条 严格票据管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费收入统一使用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办学单位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款票据必须加盖嘉兴大学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校内各单位不得使用自制或外购的收款票据。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其余学费用于校外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分成、校内教学单位办学经费支付、继续教育学院办学经费支出和激励奖励与发展基金提取等。其中:
1.学校管理费
按学历教育年度学费收入的10%提取上缴学校。
2.校外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分成
校外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分成比例由学校(或授权继续教育学院)与其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学费总额的50%。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支付。
3.校内教学单位办学收入分配
为充分调动学校各教学单位的积极性,有效利用学校教育资源,促进学历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给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划拨相应的办学经费,具体办法为:每班学生人数25人以上的划拨学费收入的40%;每班学生人数25人以下的,在40%的基础上每减少1人划拨比例增加1%。课时津贴按学校规定的课时津贴标准支付;跨学院的课程,其专业所在学院应向派遣教师的学院支付相应的课时津贴,并按课时津贴的10%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承担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教学单位,再划拨学费收入的10%-20%,作为管理经费。
4.办学经费
办学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学支出,包含教学业务费、招生宣传费、学生经费、教师课酬及班主任津贴等日常支出。
5.学院奖励基金和发展基金
学院奖励基金和发展基金的提取按照学校对继续教育学院相应年度激励办法执行。
第八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收入由学校统一收取,并上缴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各办学单位应加强经费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相关政策。
1.学校管理费
(1)独立办学统一按办学收入的5%上缴学校管理费。
(2)合作办学按合同约定扣除合作单位分成后,再按收入的5%上缴学校管理费。
2.特殊情况下的政策性及上级指令性培训,经办学单位提出,社会合作处审核,报学校分管校长同意后学校可以不收取管理费。
3.非学历教育成本支出主要指举办非学历培训班所产生的讲课费、场地费、车费、餐费、资料印刷费、住宿费、实践教学点费用、宣传广告费、班主任费等。
4.继续教育学院的收益分配按照学校对继续教育学院年度激励办法执行,其他办学单位的收益分配按照《嘉兴大学自筹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办学单位利用学校(实验、实训)设备、设施、实验材料及后勤服务设施等资源使用费的收取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校内单位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合同中应明确分成比例,校内办学单位不得低于办学项目收入总额的10%。
第十一条 严禁借办学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宴请活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开支与办学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相关的制度规定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具体解释工作由社会合作处、计划财务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