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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大学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经费分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4-08-08 11:06:55来源: 点击数: 打印

嘉大教字〔202440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大学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经费分配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11次党委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大学 

2024年5月4日






嘉兴大学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经费分配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经费管理和合作办学秩序,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财务管理的通知》(浙教办计〔2017〕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学校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办学,促进学校发展。

(二)通过合作办学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校外合作方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三)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应符合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校外合作方必须具有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办学许可证,具备法人资格。

二、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经费分配

(一)学校与函授站(点)的分成按照在校生收缴学费总额(含重修费)的30%:30%:40%的比例分成。即学校和校外合作方管理费等各类费用各占收缴学费总额的30%,教学成本开支占收缴学费总额的40%。如校外函授站(点)协助学校落实师资,并列支教学成本的,其经费分成为收缴学费总额(含重修费)的70%。

(二)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学校在2020年以前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按照原先约定的分成条款履行,即已经备案并实施上浮省定基准学费的10%,全额返还给函授站(点),学校不参与分成。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不再实行上浮标准,省内函授站(点)一律按照省定基准收取学费。省外的函授站(点),按照学校计财处审核后标准收取学费。

(三)各函授站(点)与学校学费分成结算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迟结算。

三、非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经费分配

(一)合作办学。校外单位以学校教学单位名义招生,并在嘉兴市以外地区协助学校落实师资,并列支教学成本的培训项目,办学经费全额汇入学校账户。合作双方在执行统一收费标准及其他约定的前提下,校内单位的分成不得低于办学项目总额的10%,剩余部分可用于校外合作单位分成。

(二)合作招生。校外单位以学校教学单位名义招生,由校内教学单位负责教学的培训项目,办学经费全额汇入学校账户。合作双方在执行统一收费标准及其他约定的前提下,校外单位的分成不得高于办学项目总额的30%。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校内教学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合作办学项目,包括成人业余班、函授、夜大学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干部培训、校外教师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企业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五、附则

(一)其他具体事宜授权继续教育学院实施。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解释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和计划财务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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