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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大学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4-08-08 10:34:49来源: 点击数: 打印

嘉大教字〔2024〕30号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大学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24年第11次党委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大学 

2024年5月4日


嘉兴大学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树立学生刻苦学习和奋发有为的典范,增强学生荣誉感,学校试行本科生荣誉学士学位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 应届本科毕业生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未曾受到过处分,课程考核无不及格记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校期间课程首次考核加权平均学分绩点位列本专业排名前3%(含3%,去尾法),或排名在本专业第1名;

2.在校期间课程首次考核加权平均学分绩点位列本专业排名前15%(含15%,去尾法),且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者:

(1)排名第一获得学校认定的A类学科竞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2)以第一作者身份(作者单位署名必须为嘉兴大学,并以原件为准)在一级及以上学术期刊(含SCI)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以学校发布的期刊目录为依据);

(3)排名第一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二)应届本科毕业生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在校期间做出有重大贡献或重大正面影响的事件,经由相关部门推荐。

第二条 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各学院审核汇总符合第一条授予条件的应届本科生并提交至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认真审核,提出符合荣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对不符合荣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做出情况说明,汇总后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相关部门负责推荐的,则直接提交材料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各学院填报的荣誉学士学位名单,并将审核通过的荣誉学士学位拟授予学生名单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是否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三)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发布授予荣誉学士学位文件并颁发荣誉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已获得荣誉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如违背学术诚信,其公开发表的论文、毕业设计(论文)有抄袭、购买或请人代笔等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销其已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生本人对荣誉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受理申请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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