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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6-03-18 15:14:25来源: 点击数: 打印


嘉大教字〔202527


各学院、部门:

《嘉兴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学校2025年第2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大学

20251210


嘉兴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九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含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学分要求,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获得毕业证书;

(三)学习期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加权平均学分绩点达2.00及以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第三条第一款者;

(二)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肄业生;

(三)学习期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加权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0者;

(四)由于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五条 为树立学生刻苦学习和奋发有为的典范,增强学生荣誉感,学校实行优秀本科毕业生荣誉学士学位制度,单独制作并发放荣誉学士学位证书。荣誉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根据学校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进行。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和本科毕业生本人的申请,认真审核申请者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习成绩,提出符合和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作出情况说明,分别填表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名单,并将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学生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发布授予学士学位文件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条 对毕业未授予学位以及结业的学生,学位补授予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补授予学位。证书上的时间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

第八条 经认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已授予学位的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学位;

(三)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九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根据学校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本科学历国际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根据学校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成人本科教育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根据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本人对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受理申请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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