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大教字〔2024〕13号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学校2024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大学
2024年4月30日
嘉兴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兴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须持《嘉兴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按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后,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招生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至校长办公会决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或应征入伍等事由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报到之日起2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家长签字,因病者还须提交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并出具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时限为1年。应征入伍的新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须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招生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至校长办公会决定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教务处根据新生录取信息及入学资格审查意见,统一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按照浙江省教育厅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按时到校报到,学生所在学院根据计划财务处公布的缴费名单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以此作为学生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的凭证。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后2周内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八条 学生应按实际就读年级及专业收费标准缴费,提前结束学业学生的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基本学制和弹性学习年限。
1.四年制本科学生基本学制4年,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时间,下同)为3-6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基本学制5年,在校学习年限为4-7年;二年制专升本学生基本学制2年,在校学习年限为2-3年;专科学生基本学制3年,在校学习年限为2-5年;五年一贯制专科学生基本学制2年,在校学习年限为2-3年。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提前、延期毕业或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3.因自主创业申请休学的学生需提供创业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创新创业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其最长学习年限可在所对应学制的最长学习年限再延长2年。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和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都实行考勤。学校、学院和任课教师可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教学活动,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获批准。具体按照学校学生请假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凡未请假或请(续)假未获批准、超过假期未办续假手续而缺席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按旷课论处。课堂教学按实际旷课学时计算,毕业实习、军事训练、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天5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对违反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据嘉兴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真实、完整地记载,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并归入学籍档案。学校真实、完整地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每学期的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均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执行。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记载;考查课程成绩的记载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归属单位审定的课程教学大纲而定,可以百分制记载,也可以11等级制记载。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以五级制记载,课外学分以二级制记载。等级制成绩绩点根据其对应百分制成绩计算绩点。计算平均分时,等级制成绩采用其对应的百分制成绩参与计算。
表1 百分制与绩点对应关系
序号 |
百分制成绩 |
绩点 |
序号 |
百分制成绩 |
绩点 |
1 |
[90,100] |
4.0 |
7 |
[68,72) |
2.0 |
2 |
[85,90) |
3.7 |
8 |
[66,68) |
1.7 |
3 |
[82,85) |
3.3 |
9 |
[64,66) |
1.5 |
4 |
[78,82) |
3.0 |
10 |
[60,64) |
1.0 |
5 |
[75,78) |
2.7 |
11 |
[0,60) |
0 |
6 |
[72,75) |
2.3 |
|
|
|
注:“[”、“]”包含边界值,“)”不含边界值。
表2 百分制与11等级制对应关系
序号 |
百分制成绩 |
对应等级制 |
等级制对应百分制 |
序号 |
百分制成绩 |
对应等级制 |
等级制对应百分制 |
1 |
[90,100] |
A |
95 |
7 |
[68,72) |
C |
70 |
2 |
[85,90) |
A- |
87.5 |
8 |
[66,68) |
C- |
67 |
3 |
[82,85) |
B+ |
83.5 |
9 |
[64,66) |
D |
65 |
4 |
[78,82) |
B |
80 |
10 |
[60,64) |
D- |
62 |
5 |
[75,78) |
B- |
76.5 |
11 |
[0,60) |
E |
30 |
6 |
[72,75) |
C+ |
73.5 |
|
|
|
|
表3 百分制、五级制、二级制对应关系
序号 |
百分制成绩 |
对应五级制 |
五级制对应百分制 |
百分制成绩 |
对应二级制 |
二级制对应百分制 |
1 |
[90,100] |
优秀 |
95 |
[60,100] |
合格 |
80 |
2 |
[80,90) |
良好 |
85 |
3 |
[70,80) |
中等 |
75 |
4 |
[60,70) |
及格 |
65 |
5 |
[0,60) |
不及格 |
30 |
[0,60) |
不合格 |
30 |
第十六条 课程成绩评定根据期末考核成绩、平时听课、实验(实习)报告、课外作业、课堂讨论以及平时测验等多样化环节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各部分比例根据课程归属单位审定的课程教学大纲确定。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由校内(外)指导教师或成绩评定小组共同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应当根据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残疾或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的体育课课内教学者,须由本人凭医院诊断证明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由体育与军训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授课内容、授课方式及成绩评定方式。
第十九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每个学期的“平均绩点”和“累计平均绩点”按下列公式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该课程所获得的绩点;
(学期)平均绩点=该学期学生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该生同期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
累计平均绩点=各学期学生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该生同期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选课时应首先保证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学习。对于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按先后顺序选课。选课一经确定,学生不得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发布后3天内或下学期开学后3天内向开课学院(部)教务办公室提出查阅试卷申请,经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由教研室(课程组)负责人及教学秘书一起审阅核查。超过规定时间不予查卷。学生本人、其他同学均不得直接到教研室(课程组)或任课教师处查阅试卷。查卷结果由开课学院(部)教务办公室在受理学生查卷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查阅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一门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旷课达8学时(实践教学环节1天以5学时计)及以上者、旷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教师上课随机抽查中有三次及以上旷课者、整学期未交作业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其补考资格。
第二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期开课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补考成绩的评定不参考平时成绩,考核成绩合格的百分制以60分记载,等级制以D-级记载。缓考成绩的评定按照正常考试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根据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中。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学校学分累积与转换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应征入伍学生入伍前所在学期已修读完的课程,未参加考核的可安排一次考核,如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入伍期间参加的科技文化活动、通过自学考试或通过国家统考的有关课程,也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学校学分累积与转换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各种方式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具体按照学校学分累积与转换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退学等原因终止学业的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被我校录取的,其在原校同层次学历教育获得的学分,如符合学校学分累积与转换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与师生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并作为毕业鉴定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缓考、补考、重修、免听、免修、提前修
第三十条 因病(须提供医院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如参加省级及以上的体育比赛等)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核的学生,原则上应在考前一周办理缓考申请手续,经学生所在学院、课程归属单位批准、教务处审核后方可缓考;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未及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论处,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其补考资格。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集中实践环节、校通识选修课、补考课程,不得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一般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三十一条 正常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亦可直接重修。对于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集中实践环节、校通识选修课、重修课程以及开课学院规定没有补考的课程,学生没有补考机会,直接重修。
第三十二条 除了第二十二、三十一条规定直接重修者,考试违纪、作弊、缺考、缓补考不合格者,也应当重修该课程。课程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者,也可重修该课程。重修课程成绩按该课程正常考核的评分方式计算。
校通识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学生可重修该课程,亦可改修其他同类课程。
第三十三条 重修课程实行网上报名,一般在开学后2周内进行,学生可根据相关通知办理重修手续,参加重修者应按学校的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未缴纳重修费用的课程,其成绩不予认可。若听课时间冲突,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免听。
第三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累计平均绩点在3.0及以上,并通过自学等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的知识,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专业核心课、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设计的理论课程等不得申请免修。一学期申请免修的课程最多为两门。
学生应在每学期期末对下学期拟免修课程提出免修申请,同时提供自学笔记、作业等可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开课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由开课学院组织免修课程的考试。
经过考试,申请免修的课程绩点为3.0及以上,并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者,可准予免修,并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如未达到3.0,则须在相应的学期修读该课程。
第三十五条 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可持服役部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免修体育、军事训练与军事理论课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以83分或B+记载;对于积极参加学校军训带训工作的退役学生成绩以85分或A-记载,对于积极参加学校军训带训工作且获评优秀教官的退役学生成绩以90分或A记载。
第三十六条 因转专业降级、留级试读和其他特殊原因需提前修读课程的学生,在确保与应修课程上课时间不冲突的前提下,可依据本规定的第二十条规定的选课原则申请提前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后续课程。申请提前修读课程的学生当学期修读课程(包括重修、免修课程)的总学分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2学分。
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无重修记录,且所修读课程累计平均绩点在3.3及以上)的学生,在确保与应修课程上课时间不冲突的前提下,可依据第二十条规定的选课原则申请提前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后续课程。申请提前修读课程的学生当学期修读课程(包括免修课程)的总学分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5学分。
学生申请提前修读课程,应在每学期开学初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凡未经批准自行参加听课或参加考试的,一律不予承认。申请提前修读的课程一经确定、备案,中途不能退选。提前修读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计入当学期累计未通过课程学分。
学生提前修读上一年级的课程并通过考核,学业进度达到上一年级水平,可以申请跳级。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编入上一年级学习。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应按录取专业就读,也允许在规定的时间,按照学校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的申请和手续办理根据学校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的申请和手续办理根据学校本专科学生转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在转入前所获得学分按照学校学分累积与转换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批准,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因故需请假、缺课的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本人申请休学者;
(四)其他原因经学校确认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四十三条 有关休学的其他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手续原则上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办理(因病者除外);
(二)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奖学金和在校生待遇;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承担,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件负责;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原籍或自己联系相关的医疗机构治疗,医疗待遇按学校学生医疗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四十四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国内、国境外)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上述学生保留学籍期间,所在部队或对方学校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2周未办理申请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应征入伍在退出现役后2年内,须凭原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及保留学籍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四)休学期间或服役期间,如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者,学校可取消其学籍;
(五)申请复学的学生由教务处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并按编入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如复学时应就读年级已停止招收原专业学生的,学生可根据嘉兴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在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修的课程和最低毕业学分后,方能毕业。
(六)休学学生一般不予提前复学。
第四十六条 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第九章 学业警示、退学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学业警示:
(一)依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累计未通过课程(含应修未修、考核不合格课程,不含通识选修课,下同)学分数达到10学分及以上18学分以下;
(二)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期内没有修读相应的必修课程;
(三)在毕业前一年,修读的校通识选修课学分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要求。
单学期未通过课程学分数达到12学分及以上或累计未通过课程学分数达到18学分及以上者予以退学警示。
第四十八条 学业警示、退学警示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学生所在学院在开学后2周内统计学生名单,其中学业警示告知学生本人,退学警示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年未通过课程学分数达到24学分及以上;
(二)累计未通过课程学分数达到30学分及以上。
第五十条 因第四十九条原因而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试读。获准试读学生编入下一年级,试读期为一年,如没有下一年级的学生,可申请跟班试读。
第五十一条 申请试读应在每学年开学后3周内办理,其程序是: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试读手续。
第五十二条 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的主要任务是修读所有未通过的课程,以保证顺利进入下一阶段的学习。确实学有余力者,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可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修读课程,但如果考核不合格,不合格课程的学分计入当年未通过课程的总学分。
试读期满如果仍达到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按第四十九条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应予以退学:
(一)未经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未办理请假和免听手续,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且达到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学习时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自入学时算起,包括休学);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学籍处理一般每学年处理一次。由各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校长审批后决定。其中,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学院应当通过一定的形式告知学生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后果,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留存谈话记录或相关沟通证据,出具情况说明并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交由教务处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经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并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即可办理退学手续,具体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公告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患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维持正常学习而退学者,由其所在学院通知家长(监护人)或其他亲属来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退还政策规定应当退还的相关费用;
(四)对退学学生,学校核发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满1学年及以上并修完规定课程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1学年者,由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五)退学学生应自学校决定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离校手续;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督促学生离校,拒不办理离校手续或办完离校手续后仍拒不离校者,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嘉兴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
第五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应对其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全面鉴定。
第五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如下条件,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一)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考核成绩合格,所获总学分达到最低毕业学分要求;
(二)学生体质测试成绩毕业时达到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最低要求,即学生体质测试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视同达标)。
第六十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嘉兴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初审,教务处复核,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修的课程,所获总学分达到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并达到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毕业条件者可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由学生本人提出,所在学院审核,符合条件者报教务处批准,并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提前毕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1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六十二条 学制期满,修读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所获总学分未达到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延长学业或直接结业。申请延长学业者不得超过第九条所规定的年限,其学籍管理由学生原所在学院管理。延长学业者,按学校的规定缴纳学费。若延长学业者所随年级已停止招收原专业学生的,由学校结合学生意愿采取单独授课、组卷等方式给予学生相应的考核。延长学业学生毕业审核按原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核。未申请延长学业者按结业处理。
第六十三条 因学习成绩原因结业或未获得学位证书者,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每学期开学后根据学期课程开设情况选择重修相应的课程。通过考核,达到毕业条件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放学位证。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满学分者,仍为结业,不再换发毕业证书。2019年以前入学的学生因学习成绩原因结业或未获得学位证书者,可在毕(结)业后一年内重修相应课程。
结业后,学生如在重修考试中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则取消其换发毕业证书资格。毕业后,学生如在重修考试中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则取消其申请学位授予的资格。
对因学习成绩原因结业或未获得学位证书而申请课程重修者,实行走读制。
第六十四条 学生毕业、结业后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章 证书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可通过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类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均记入学生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六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根据学校辅修专业修读的相关文件规定发放证书。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