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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4-08-08 10:07:14来源: 点击数: 打印

嘉大教字〔202423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4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大学

2024430


嘉兴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核心,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基础,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保证。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切实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推动课程体系改革与教学内容更新,保证课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要以全面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以学生的能力培养为核心,重构基于未来职业需要的课程体系。以学习成果导向教育(OBE)为教育理念,按照服务学生发展、服务专业发展、服务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打造高质量、有特色的课程,构建体系完备、层次合理,能满足我校各个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需要的课程资源库;要依托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努力建设一批一流课程。

第三条 课程建设类别为:理论课程、实验课程、实训课程等。课程建设分级为:一是新开课程建设,主要由教学单位组织开展建设;二是合格课程建设,由教学单位立项建设,学校抽查验收;三是优质课程建设,由“专业-学院-学校三级质量保证体系评估择优产生。

第四条 校企合作课程建设。校企合作课程是指由学校、企业(或实务部门)共同建设的应用型课程,是一类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的课程,纳入校级特色课程建设范畴。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积极开发与建设校企合作课程。

第二章 课程建设的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 制订课程建设规划。以学生的能力培养为核心,重构基于未来职业需要的系统化课程体系,制订各专业课程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各级各类课程建设工作。

第六条 优化课程体系和改革教学内容。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优化课程体系,以OBE理念中反向设计、正向实施的方式推进课程体系、内容与产业需求、职业标准的对接,并与行业企业进行深度融合。课程的教学内容要充分与及时的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广泛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借鉴与应用优秀教学成果,体现新时期社会经济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对本学科本专业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

第七条 合理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更新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师自主建设的各类网络教学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以及网络课件、授课录像等都必须实行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第八条 重视教材建设。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优秀教材,鼓励主讲教师自编有特色应用型教材和新形态教材。加强校企合作开发系列教材。

第九条 强化实践教学课程建设。根据各专业毕业要求与课程体系和实践能力有效达成的对应关系,优化实践课程教学内容,重组实践教学课程,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比重,开设综合实践课程,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十条 加强教学队伍建设。支持教师深入生产管理一线参与实践,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承担相关课程教学,通过课程建设逐步形成一批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效果好的课程教学队伍。

第三章 课程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课程建设工作在学校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校课程的建设规划、校级课程建设质量标准,负责校级课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抽查、评估以及验收工作,负责省级、国家级课程建设项目的推荐等。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本部门所属的课程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各单位课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校级及以上课程建设项目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组织已经立项的各级课程建设项目的实施。

2.确定所属课程(群)负责人。各个课程群、各门课程均应确定课程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课程(群)的建设规划和实施。

3.对专业设置的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或认证标准要求的课程要严格把关,并在制(修)定人才培养方案时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说明开设的理由以及与毕业要求达成的逻辑关系,避免因人设课。

第十三条 新开课程建设。所有面向我校学生开设的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都必须通过审核才能开课。各个专业新开设的专业大类课、专业核心课与专业选修课,须经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初审、教务处审定后才能进入课程库;新开设的全校通识必修课、通识选修课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入课程库。

第十四条 合格课程建设与管理。

1.新开课程经过两轮教学实践后,必须申请进行合格课程验收。经过两轮教学实践后,还没有进行合格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新开课程,原则上不得再次开课。合格课程验收要求:师资队伍结构合理,能满足教学需要;具有完善的教学基本文件(如教学大纲、试卷()或考试大纲等),且与本课程教学目标相符合;选用的教材或实验教材能满足教学需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社会实践;有实践学时的课程,其实践教学环境和实践设备能满足学生实验需要;能结合本课程的教学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2.合格课程建设和评估验收由课程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对没有通过合格课程评估验收的所属课程都必须自行立项进行建设,限期通过评估验收。

第十五条 优质课程建设与管理。

1.学校对优质课程构建专业-学院-学校三个层面的三级质量体系。专业负责起草课程设计方案,组织教学和评价;学院负责审议课程设计方案,提供学习支持和学习资源,并对课程进度和学生成绩进行监督;学校负责课程质量审定、评估和检查。根据课程建设的方向,优质课程可分为特色课程建设项目、视频资源课程建设项目等。

2.优质课程的立项每年进行一次,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立项程序是:各教学单位结合各自专业的课程建设规划,确定拟建设课程名单及建设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建设经费在学校下拨给各教学单位的教学专项经费(含专业建设经费)控制总额中列支。

第十六条 省级及以上优质课程建设与管理。

省级及以上的优质课程的立项,原则上从校级优质课程建设项目中推荐,对特别优秀的,可直接推荐申报。其立项程序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申报课程一般要经过一段时间建设并实际运行,经学院初审、学校评审、学校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通过、公示等环节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七条 优质课程的验收标准由学校根据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课程建设标准,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根据学校课程建设的进展情况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课程建设标准的变化情况,适时予以修订。

第十八条 学校对合格课程、优质课程等制定课程评估体系,实施课程评估与动态管理。不定期对课程库中的合格课程、优质课程进行评估。课程评估共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需改进、必须改进。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的应用。

(一)课程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对各教学单位年度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指标之一;

(二)课程评估的有效期均为4年,已评课程需接受不定期检查,评估为必须改进的课程将根据检查结果重新确定课程质量等级;

(三)对评估为“必须改进”的课程,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应向教务处提出整改计划,并在第二次开课后进行复评。复评结果仍为“必须改进”的课程列为“预警课程”或“退出课程”,“预警课程”的数量将与专业建设评估结果挂钩。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校级及以上课程建设的所有成果视为职务性成果,其非商业性使用权归属于学校。课程建设与改革成果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向学校免费开放,课程负责人及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课程建设专项经费,对优质课程及以上建设项目进行经费配套、经费资助等。

第二十二条 课程负责人及团队负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经费使用成效。课程评估或年度检查不合格者,暂缓划拨下一年度资助经费;情况严重者,追回已划拨经费,并追究课程负责单位的责任。课程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与项目关系密切、必要的调查研究,包含项目需要的参考书、资料、教具等用于课程教学所必备的设备的购置;项目需要的音像、软件的购置与录制;项目所需资料的印刷等。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学院根据课程内涵建设的要素,按照“一院一策、特色发展”的要求,在专业层面进行系统设计,自主设立课程建设与改革项目。

第二十四条 与本办法相配套的课程建设立项申报表、立项评审标准、中期检查、结项验收指标体系等由教务处另颁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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