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大教字〔2024〕22号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大学国内交换生培养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4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大学
2024年4月30日
嘉兴大学国内交换生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内交换生培养工作,进一步推进与国内高校的校际交流,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交换生包括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由我校选拔派往合作高校的学生(简称“派出交换生”)和由合作高校选拔派往我校的学生(简称“来访交换生”)。
第三条 交换生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和学生处牵头,各部门协助实施。具体分工为:
学校办公室和教务处负责综合协调校际合作项目和拓展合作学校,建立与合作高校的协调机制。
教务处负责落实校际合作项目,包括确定合作协议条款、确定招生专业和人数、与对方学校相关部门协调交换生日常管理等工作。
学生处负责统筹来访交换生的日常管理、派出交换生的选拔和跟踪管理等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交换生的费用收支与结算等工作。
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交换生的住宿安排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信息技术中心、图书馆分别负责为来访交换生办理校园卡和图书借阅证等工作。
二级学院负责协助学校拓展合作项目、派出交换生的选拔和学业指导、派出交换生学分认定、来访交换生日常教学组织、来访交换生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派出交换生选派标准与程序
第四条 选派标准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前三学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列所在专业前50%。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同等条件下,在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奖者优先;
(三)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自我管理能力强,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期间的学习任务。
(四)取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并承诺在交换学习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符合申请派往学校的专业要求等各项要求。
第五条 选派程序
(一)教务处联系合作院校,确定本学年可接收专业范围和学生人数,与学生处联合发布派出计划;
(二)各相关学院组织学生报名,根据选派标准制定学院选拔细则,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学院上报的派出交换生名单,确定推荐人选,以学校名义向接收学校推荐,征得接收学校的同意后向全校公布派出交换生名单;
(四)学院以专业为单位,确定派出交换生的学业指导教师;
(五)教务处组织派出交换生行前教育。
第三章 派出交换生培养过程管理
第六条 派出交换生在接收学校修读的课程应该是我校专业培养计划相应学期中相同或相似的课程。派出交换生所在专业负责人应当按我校的培养计划,落实派出交换生在接收学校的选课计划,并报学院教学副院长备案。交流期间,学业指导教师应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对学生及时进行学业和生活指导。
第七条 派出交换生完成交换学习后,由接收学校教务处出具学习成绩单原件。派出交换生的综合测评和奖学金由我校参照接收学校的学习成绩单和考评意见进行评定。
第八条 互派双方学校互相承认学分。派出交换生的学分置换参照学校本科生课程置换和学分认定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派出交换生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接收学校的规章制度,享受双方学校协议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条 派出交换生交流期间学费按照双方学校所签署本科生合作培养协议书的要求进行缴纳。住宿费、教材费等根据交流学校标准缴纳给对方高校。交通费、生活费等费用全部由学生自理。
第十一条 交流期间,派出交换生中的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应该参加接收学校的党组织生活和党校培训活动,我校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接收学校负责办理我校派出交换生的学生证、校园卡等。有关医疗费用按我校有关规定回校报销。
第十三条 派出交换生因故需提前终止交流培养计划,应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第十四条 派出交换生交流学习结束后,应按我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
第四章 来访交换生培养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提交拟接收来访交换生专业和学生人数,经教务处审核后提供给合作高校。合作高校确定来访交换生名单,反馈给我校教务处和学生处。
第十六条 来访交换生在我校的培养过程按照我校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来访交换生入学指南、学生证和校园卡等由我校教务处发放。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为来访交换生编排学号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来访交换生应及时选课,学习结束后,所在学院负责审查学生成绩。来访交换生完成交换学习后,由教务处出具学习成绩单原件。
第十九条 来访交换生的学费在派出学校缴纳,住宿费、教材费在我校缴纳。来访交换生医疗费用按派出学校规定回派出学校报销。
第二十条 来访交换生应遵守我校的学籍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我校校规校纪,我校将依规给出处理意见,并反馈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一条 来访交换生完成交流学习后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我校教务处与合作学校教务部门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