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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4-04-22 15:50:54来源:嘉院教字〔2023〕5号 点击数: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和《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教高厅〔2020〕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不断提高项目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是指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浙江省高教处等立项发文的各级各类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第三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主要包括: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项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师资培训项目;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等。

第四条 浙江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参照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如无,则参照本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实行“教师申报、学院审核推荐、教务处备案制”。学院(部)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需求严格审核。

第六条 教师申请项目应统筹规划,确保项目能够按期实施并完成。项目负责人在研主持不得超过2项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开展项目研究必须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八条 项目申报时如涉及经费或软硬件配套使用等问题,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部)负责。

第三章 协议(合同)管理

第九条 凡涉及需要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合同)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办理协议(合同)流程办理。项目负责人持纸质版协议(合同)到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和学院(部)教学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协议(合同)内容,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协议(合同)须明确项目内容、项目周期和预期成果等事项。协议(合同)如涉及相关违约责任或纠纷等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违约和风险责任等赔偿金不得超过协议(合同)的实际金额。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以嘉兴学院名义申请并获得的项目经费,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转入学校指定银行账号。教务处配合设立经费账号,进行经费划拨,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依据学校财务规定,参照横向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经费管理与使用,切实保证经费用于项目的各项合理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项目实施、结项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除合作(委托)方有特殊要求外,项目的日常管理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协议、合同约定、学校文件规定开展项目建设与研究,做好项目实施情况记录,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要求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校企双方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启动项目并实施,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以项目协议(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出现项目负责人调离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可由校企双方协商更换项目负责人,协商不一致可终止该项目,并将项目变更情况上报学校与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项均由项目所在学院(部)负责监管,报教务处统一备案。其中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结项由企业进行评审(验收),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未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该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第十九条 已到协议(合同)约定结项日期的项目,可正常申请结项。如项目不能按时结项,须提交延期结项申请(每个项目仅限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且须在下一个年度申请结题,否则视为结项备案审核不通过。因合同纠纷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予以终止。

第六章 项目认定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可在项目结项后向教务处申请项目级别认定,须提交《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级别认定表》及相关研究成果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成果,可申请项目认定为省部级(备案类)或市级(校级)重点或市级一般项目。教务处根据专家组认定结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给予相应教学业绩奖励,且教学业绩奖励不得与其他内容相同的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奖励等项目重复计算。项目认定仅限一次,已认定过项目不得重复认定。项目从立项发文当月起认定期限为5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级别认定标准。按项目结项成果认定项目级别,同一项目就高认定。同时,须将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申请认定的成果必须与项目密切相关,并以嘉兴学院为第一单位,论文发表须注明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相关研究成果取得时间不得早于主管部门发布立项名单的时间。

(一)项目结项后如满足以下成果之一,可申请市级(校级)重点项目认定。

1.项目负责人主持的课程获得省级一流课程认定;

2.项目负责人主编或副主编的各级各类教材正式出版;

3.如到校经费大于等于2万元/项目,以第一作者在二级及以上期刊上正式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以第一发明人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

4.项目负责人主持校级产业学院或校外实习基地建设项目或专业建设项目或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或基层教学组织建设项目1项;

5.项目负责人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我校在读本科生在学科竞赛、职业能力大赛、挑战杯等项目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或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且学生以第一作者在二级及以上期刊上正式发表论文1篇或学生以第一授权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

6.项目负责人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1项(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5),或校级教学成果奖1项(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3)。

(二)项目结项后如满足以下成果之一,可申请省部级(备案类)项目认定。

1.获得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优秀案例”荣誉(不包括企业授予荣誉)1项;

2.项目负责人参与的课程获得国家级一流课程认定(排名前3);

3.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在一级期刊上正式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

4.如到校经费不少于10万元/项目,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在二级及以上期刊上正式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以第一发明人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

5.如到校经费大于等于2万元/项目,少于10万元/项目,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在二级及以上期刊上正式发表教学研究论文或正式出版主编或副主编的各级各类教材2篇(部),其中,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或以第一发明人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

6.项目负责人参与省级及以上“五个一批”项目(产教融合联盟、基地、工程项目)或产业学院或专业建设项目或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或基层教学组织建设项目1项(排名前3);

7.项目负责人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我校在读本科生获得与项目密切相关的A类国家级学科竞赛二等奖及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A1、A3、A4类科技竞赛获省级及以上一等奖及以上2项;或文化艺术竞赛省级及以上2项;或大学生体育竞赛省级及以上前四名2项。

8.项目负责人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前8),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或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

(三)项目通过企业结项,完成项目预期目标,经教师申请最低可认定为市级一般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要加强与合作企业的联系,按照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如有变更须及时到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未尽罗列以及可能因政策调整产生的变更事宜,以上级及学校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往年未认定的项目参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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