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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本科通识选修课程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4-04-22 15:52:38来源:嘉院教字〔2023〕6号 点击数: 打印

第一条 为加强通识选修课程的建设和管理,推进通识选修课程改革创新,提高通识选修课程质量,打造结构合理、品质优异、运行完善的通识选修课程体系,满足学校通识教育改革与人才培养需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学院通识选修课程设置遵循如下原则:

1.有利于强化价值引领,帮助学生形成健全人格;

2.有利于学生拓展学术视野,提升人文与科学素养;

3.有利于学生形成良好的跨学科思维与批判性思维能力;

4.有利于提升学生沟通表达与团队合作能力;

5.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审美能力和创新能力;

6.有利于拓宽学生国际视野,促进跨文化交流与合作;

7.有利于促进知识共享与融通,促进教学相长。

第三条 通识选修课程类别按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设置和调整。学生通识选修课程修读要求按照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四条 新增通识选修课程申报入库和开课流程为:教师(团队)拟定课程教学大纲,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新增课程申报材料;各教学单位对课程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开设条件的课程提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公布拟开课程清单;教务处将拟开课程列入通识选修课程库;教学团队提出开课申请;教务处下达教学任务,各教学单位落实教学任务;学生选修。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按照学校通识选修课程设置要求,充分利用学科专业优势和师资队伍优势,挖掘通识课程资源,积极鼓励和支持本单位教师,特别是在特定领域具有深厚造诣和突出影响的专家,领衔为全校本科生开设优质的通识选修课程。

第六条 通识选修课程原则上应组建不少于2人的教学团队,任课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通识教育理念有深刻的认知和理解,对拟开课程有相关学科背景、学术成果和胜任课程教学的专业能力。通识选修课程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切实担负课程团队组建、教学组织实施、课程考核等职责。

第七条 通识选修课程应具有系统的课程内容、完整的教学大纲、成熟的教案讲稿、可行的教学手段、方法和条件,符合通识选修课程的普适性、交叉性、时代性和养成性的教育特点。

第八条 为规范通识选修课程的管理,教务处对通识选修课程开展定期专家评估和学生评估,建立通识选修课程监督、评价、整改机制。

出现下列情况的通识选修课程将被列为整改课程:

1.教学准备不充分,课程实施与考核松散,教学效果不佳的课程;

2.课程教学存在不足,被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或者学院教学督导小组通报的课程;

3.学生满意度低,学生向教学管理机构反馈课程教学存在不足且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课程;

4.授课教师的学评教排名处于全校后5%的课程。

被列为整改课程的通识选修课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出现下列情况的通识选修课程应根据要求停止开课或变更授课教师:

1.与学校通识教育整体规划、人才培养需求不符,不适宜继续开设的课程;

2.课程大纲及教学内容违背学校课程教学管理规定,不符合立德树人要求的课程;

3.教学团队连续两学年未申请开课的课程;

4.连续三次因选课人数达不到开课要求导致停开的课程;

5.被列为整改课程,且在限定整改期间未能进行有效整改的课程。

第九条 通识选修课程选课按照《嘉兴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进行,通识选修课程考核评价按照《嘉兴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进行,通识选修课程工作量计算按照《嘉兴学院本专科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负责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担。原《嘉兴学院公共选修课课程管理办法(暂行)》(嘉院教字〔200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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