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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4-04-22 15:47:55来源:嘉大教字〔2024〕9号 点击数: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实推进“四新”建设,持续深化教学改革,引导广大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积极投身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不断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教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要求具有前瞻性、先进性、创新性和实践性,应紧密结合当前国家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建设的方向,瞄准创新人才培养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教育质量提升、教学方法更新,使学生真正从中受益,培育一批高水平教学成果,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提高。

第二章 研究领域

第三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当前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围绕“四新”建设、课程思政、一流专业和一流课程、创新创业教育、卓越拔尖人才培养、教学数字化、现代产业学院、教师教学能力提升、跨学科人才培养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凡在我校从事教学和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研究和组织能力的教师、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均可申请。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有一定研究水平和组织能力,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与管理工作。在项目最终成果完成之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予更换。每个项目须组建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团队一般为5人(含项目负责人),且团队成员具有明确的任务分工。项目组成员必须直接参与项目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已立项完成的、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重要突破的项目;

(二)正在主持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负责人;

(三)主持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被撤项处理未满3年的负责人。

第七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按研究选题价值和质量分为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一)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实际,教务处下达年度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计划。

(二)各教学单位(部门)组织重大、重点项目申报并推荐至学校评审;各教学单位(部门)须对本单位推荐的项目组织评审并进行院内公示,对推荐项目签署意见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形式审查。

(四)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

(五)如涉及省级及以上项目须报学校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审定,确定拟推荐名单。

(六)公示评审结果。

(七)发文公布。

第九条 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2年,最多不超过3年,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以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一条 项目由教务处和项目所在教学单位(部门)按项目立项申报书、任务书进行监督、考核。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等工作;教学单位(部门)负责为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项目日常管理,并按计划完成。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期间因负责人的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研究任务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负责人变更、撤项、财务决算等有关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省级及以上项目的变更需由教务处报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各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验收成果需与项目高度相关,并注重产生的实际效果。

第十四条 各项目应有反映研究成果的正式发表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出版的教材(著作)。所有公开发表或出版的各项研究成果均须在发表刊物或出版物上注明项目名称和编号。公开发表的成果须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项目研究期满,项目负责人须遵照项目实施计划申请结题验收。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予延期。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向学校提交延期申请,待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结题验收结果分为验收通过和延期验收。达到预期目标与要求,建设、研究成果丰富且具有创新性与推广价值的项目评定为验收通过;与预期目标及要求有较大差距,或项目未能真正实施的项目评定为延期验收。延期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撤项处理,记录不良信誉,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安排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专项经费,对立项项目进行专项经费划拨。

第十八条 教学改革研究专项经费管理按照学校教学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嘉兴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及管理办法》(嘉院教字〔2006〕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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