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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退学警示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4-03-14 10:13:45来源: 点击数: 打印

各学院:

根据《嘉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嘉院教字〔2019〕5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请各学院对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考核不合格课程的总学分达到12学分以上,或累计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达到18学分以上的学生予以退学警示,并进行统计汇总。

请于3月25日前将退学警示汇总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报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同时,请各学院及时将退学警示通知书送达给学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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