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修课是各专业教学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设公共选修课是为了加强通识教育、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各种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也是落实“厚基础、宽口径、有个性、善创新”的人才培养目标的有力保证。为了加强对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管理,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同时指导学生根据各自的发展需要完成公共选修课的修读计划,根据《嘉兴学院关于实施学分制的原则意见》和《嘉兴学院关于制订本(专)科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共选修课课程设置
第一条 公共选修课是对全校学生开设的任意选修课,由学校统一设置,共分四类课程:人文艺术类、理工技术类、经济管理类和全校通选课。人文艺术类、理工技术类、经济管理类课程是指按一定的学科门类而设置的供非本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全校通选课是指面向全校所有专业学生开设的某些课程,如概论类、原理类课程或特色课、工具课、名师课等。
第二条 课程内容以加强素质修养,提高文化品味,扩充基础理论,介绍专业课程中所不能充分阐明的社会实践活动与最新研究成果及与本专业关系较密切的其他专业知识。凡开设公共选修课须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1.有利于学生了解最基本的知识领域和思维方法,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
2.有利于提升学生的人文素质与创新能力;
3.有利于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渗透;
4.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前沿的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
5.有利于从综合角度掌握经典著作的基本精神,启迪思路;
6.有利于学生对现有的一级学科有基本了解。
第三条 申请开设选修课的教师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同时原则上须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在必修课教学中教学效果优良,并有与新设课程基本一致的研究领域。
二、公共选修课申请与开课程序
第四条 申请开设选修课须遵循以下程序与要求。
1.申请教师填写《嘉兴学院公共选修课新开课申请表》,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开设的课程进行审核,批准后列入教学任务正式下达,供全校学生选修;
3.新开选修课程申请一般在每年三月底受理一次。
4.开设选修课的教师要提交新开选修课的《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及开课教师简历。《教学大纲》要按《关于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规范填写。
三、公共选修课课程管理
第五条 加强公共选修课教学考勤。学生必须按时上课,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学生旷课8学时及以上者,或旷课累计超过总学时1/3及其以上者,或教师上课抽查有3次旷课及其以上者,或全学期缺交作业1/3及其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六条 加强公共选修课课程考核。考核成绩以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鼓励进行考核方式的改革,但须由课程所在学院(部)分管教学院长(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将在审核新开选修课的同时,对已开设的选修课进行评估。对不符合开设条件的课程,将作出撤销或停开的决定。
四、学生选课与管理
第八条 选课基本要求。各专业学生应选修本专业类以外的其它三类课程。本科学生每类修满4学分,共12学分。专科学生每类至少选修2学分,共选足8学分。
第九条 学生选课的时间和步骤:
1.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由教务处统一公布下学期选修课开课计划,供学生选课时参考。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选课的指导。
2.学生按教务处安排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上机选课。选课时应根据学校公布的选修课开课计划,自己拟订选课顺序方案,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选课。详见选课指南。
第十条 选修人数少于以下规定人数的选修课程,该学期停止开课,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1.理工技术类课程少于40人不得开班;
2.人文艺术类中音乐、艺术、体育类等课程少于20人不得开班;
3.经济管理类、全校通选课和其他人文艺术类课程少于50人不得开班。
第十一条 当选课人数超过开课容量时,将采取毕业班优先及学分绩点优先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选修课一般从第二周开始上课;新生选课工作在入学后第一学期结束前进行,第二学期开始上课。
第十三条 学生应慎重对待选课工作,所选课程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不得退选或改选(因选课人数少停开除外)。确需退选或改选时,应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手续,退选或改选须经教务处批准。学生私自改选的课程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成绩考核与管理同必修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04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