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大教务处文章导航
嘉兴学院监考员职责
 
发表时间:22-10-02 14:40:02来源: 点击数: 打印

第一条 学校实行主、副监考员制度,主、副监考员均应认真学习与考试有关的政策、制度规定,熟悉监考业务。

第二条 主、副监考员均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第三条 主、副监考员应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指定的领卷地点领卷,领卷后佩戴监考证直入考场,到达考场后,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1主、副监考员认真做好考场清场工作;

2主监考员负责统一书写板书内容;

3副监考员负责组织学生入场,并检查学生携带的有效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

4主监考员负责要求学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集中存放,并负责安排、调整学生座位。

第四条 考前主监考员向学生宣读《嘉兴学院考场守则》,副监考员负责按时分发试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并要求考生在名册上签名。

第五条 下发考试材料后,主监考员应及时提醒学生根据板书内容认真核对考试科目、缺页漏页情况,对于试卷中印刷不清、错、漏和须改正的地方,应及时协调处理,但不允许解释考题。

第六条 开考15分钟后,主监考员再次检查核对考生携带有效证件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检查考生是否填写好班级、姓名、学号等个人信息;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副监考员负责维持考场秩序。

第七条 在监考过程中,主、副监考员均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维护考场纪律,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八条 考试过程中,主、副监考员如发现有违反考场纪律或有作弊企图的学生,应及时采取口头警告,防止违纪、作弊行为的发生。发生违纪、作弊现象时,应做好如下工作:

1应立即终止考生作答;

2做好违纪、作弊物证的取证工作,并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学生违纪、作弊事实,要求违纪、作弊学生在《考场记录表》和违纪、作弊材料上签名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请在对应处注明。

3完成违纪、作弊的取证、填写工作后,引导违纪、作弊学生离开考场。

4考试结束后,负责将相关材料及时送至课程归属单位。

第九条 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醒考生。考试结束时间到,主监考员应宣布立即停止答题,维护考场秩序;副监考员应立即收回试卷、草稿纸等下发的考试材料。主、副监考员共同清点考试材料,清点无误后,由副监考员负责引导考生有序离开考场。如考生将试卷带出考场,应及时追回,并按考试违纪处理。主、副监考员负责将整理好的考试材料交至课程归属单位。

第十条 主、副监考员均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一条 监考过程中其他未尽事宜,由主、副监考员共同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主、副监考员如未认真履行职责,一经查实,按《嘉兴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嘉兴学院《监考员职责》(教务处〔2006〕第16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嘉兴学院公共选修课课程管理办法(暂行) 下一篇:嘉兴学院进修生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