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使我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高校自主开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42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承担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任务的各类教学人员。新进校不满一年,或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请产假或哺乳假、病假2个月以上的有关教师,可以不参加当年度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第二章 考核体系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重在激励的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包括教学基本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改革等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个二级指标或主要观测点,教学建设与改革考核得分由各学院(部)根据学校对教学研究业绩核算指标体系设定。
各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二级指标比例以及具体的分值,经教代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教学基本工作量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教师承担岗位核定的教学工作和非教学工作;另一部分是教师参与教师教学基本文件完成情况、教学活动参加情况、日常教学秩序(调停课等)维护情况等。
第六条 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教学等方面的评价情况,包含学生评教、同行评教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七条 教学建设与改革主要包含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论文、出版教材、指导学生科技竞赛等方面获得的奖励等。
第三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
第八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并进行比例控制。考核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基本合格)、E(不合格)五个等级。B级(含)以上比例不得超过所在教学单位总参评人数的70%,其中A级比例不得超过20%。各等级考核标准及考核结果由各学院(部)考核小组综合评定。
第九条 教师如年度内两学期学评教排名均位于所在教学单位后5%,经校院两级督导评价,确为教学质量问题的,直接认定考核等级为D。问题非常严重的,直接认定考核等级为E。
第十条 教师在教学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直接认定考核等级为E: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或所在教学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
(二)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其在当年度内为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授课的自然课时数少于48学时;
(三)出现I级教学事故;
(四)有严重违背师德师风行为;
(五)各教学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不合格者。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按课程归属或教学关系,各教学单位负责开展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各教学单位应制定考核细则、成立考核小组,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教师承担的教学基本工作量由各教学单位核定。
第十三条 教学效果的学生评教得分由教务处统一提供;同行评教得分由各教学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教学建设与改革由各教学单位指定的考核小组根据教师提交至教师教研登记系统中的内容确定。
第十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由各教学单位在每年度结束时以适当方式反馈给教师本人,汇总结果报送教务处备案。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应作为教学单位是否继续安排其教学任务的依据。
第十六条 教学单位应加强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学校将考核文件和考核过程的规范性、考核结果的合理性作为对教学单位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可作为教师评奖评优、岗位聘任等的依据。
在校级及以上针对教师开展的各级各类评奖评优活动及岗位聘任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当学年(年度)或连续学年(年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A的教师。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帮扶机制,帮助教师提升教师教学能力与水平。教务处向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提供当学期或当年度学评教得分列全校参评人数后5%的任课教师名单;对于当年度学评教得分列全校后5%的教师,以及当年度学评教得分或同行评教得分列各教学单位参加考核人数后5%的教师,学校、各教学单位应组织校院两级督导通过听课等方式综合研判。
确须改进教学方式方法的,由校院两级教师发展中心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技能培训,同时,各教学单位综合研判课程组师资配备情况,课程组师资配备不足的,应纳入专任教师招聘计划,课程组师资配备充足的,采取诸如减少或暂停其教学任务安排的举措。对问题确实严重者,应采取如调离教师岗位等举措。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教师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诉,由各教学单位考核小组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教师对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教务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向当事人反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考虑到工作的延续性,2022年度教师教学业绩指标统计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考核结果仍按《嘉兴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办法》(嘉院教字〔2015〕7号)文件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担。原《嘉兴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办法》(嘉院教字〔20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嘉兴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建议)
指标名称 |
指标内涵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观测点 |
教学基本 工作量 (20%) |
教学工作量 |
教学总课时数 |
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 |
教学基本规范与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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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基本文件完成情况 教学活动参加情况 教学秩序(调停课等) |
根据教师上交教学基本文档的时间、完成质量情况给分; 根据平常教学检查、基层教学组织活动、公开课听课情况给分; 根据年度因私调停课情况,酌情扣分。 |
教学 效果 (60%) |
课堂教学质量情况 |
学生评教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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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教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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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建设与改革(20%) |
教学建设 |
常规教学建设 |
专业建设、教学成果奖、基层教学组织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教学基地建设等项目参与建设情况 |
教学改革与研究 |
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 |
各级教改项目 |
指导学生获奖 |
学生科技竞赛获奖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发表论文 取得专利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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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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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教学改革与研究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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