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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1-09-03 14:16:40来源: 点击数: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科专业建设是学校办学的重要工作,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本科专业建设应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加强教学内涵建设,落实持续改进的质量观,提升专业建设水平,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促进更多本科高校加强应用型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专业建设,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要坚持“以本为本、以生为本”的理念,按照“优化结构、强化应用、突出特色、分类建设、动态调整”的原则,加强对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专业规模、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要以基于学生学习成果导向(OBE)的课程建设和课程教学为核心,加强教学保障和专业内涵建设,努力建设一批高水平优势特色专业,使若干专业达到国内一流专业水平,部分专业达到省内一流专业水平。

第三条  校级本科专业建设分三个层次进行,即新设置专业建设、一般专业建设、优势特色专业建设。新设置专业是指未经过校内新增专业评估的专业;一般专业是指除新设置专业、优势特色建设专业以外的其它专业;优势特色专业是指学校重点扶持和培育的基础好、水平高、特色鲜明的专业。

第二章  专业建设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专业建设的领导机构是学校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日常事务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和专业建设标准;

(二)负责编制专业建设经费预算;

(三)负责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审核与报批;

(四)负责校级优势特色建设专业的立项审批、中期检查与评估验收;负责各学院新设置专业建设的指导、督促以及合格验收的组织工作;

(五)负责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的推荐工作;

(六)研讨并决定专业建设工作中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  各学院的专业建设工作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或院长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的落实,并制订本学院的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具体组织本学院所属专业的建设工作;

(三)具体负责本学院的新设置专业、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等的申报、检查和验收的初评工作;负责组织各类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项目的推荐、立项与结项工作。

(四)完成学校布置的关于专业建设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各本科专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一定专业建设经验的教师担任。专业建设负责人的产生程序是:由各专业推荐,所在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遴选、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学校进一步加强对专业负责人队伍的培养与建设工作,将专业负责人和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骨干纳入校院两级岗位聘任与考核范围。

第七条  专业负责人的职责:

(一)提出专业建设小组的组成名单,经学院批准成立后主持专业建设工作。专业建设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要有2-3名校外专家(企事业单位、实务部门专家至少2名)。专业建设小组的组成人员须报教务处备案。

(二)负责组织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落实专业建设任务,组织课程教学大纲制(修)订等。协助学院做好本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以及教材与图书资料建设等。

(三)负责专业建设经费的预算、经费支出初审及日常管理等。

第三章  专业的设置与调整

第八条  专业的设置及其调整,应当符合学校发展的整体目标和定位,适应国家、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同时考虑办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即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又要注意与现有的专业结合,按照学科、专业、产业一体化建设思路,构建具有竞争力的专业群或专业链,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第九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须符合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的相关要求,须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的规划和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体现学校的办学方向。鼓励学院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和经验,积极探索校政合作、校(院)企合作、校校联合办专业的新模式,促使现有学科专业形成新的生长点,为地方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鼓励学院积极培育,深化改革,引导传统专业向“新工科、新文科、新医科”等方向转型发展与建设。

第十条  新设置专业的申报程序。新设置专业由各学院根据学校及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组织申报。拟增设专业必须开展前期调研工作,组织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相关专家共同论证,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后,报学校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审定。新设置专业批准后于下一年度正式招生。

第十一条  申报新设置专业一般应提交的书面材料有:

(一)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普通高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及附件(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按教育部制定的统一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三)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师资队伍、学科带头人情况;

(四)人才需求调研论证报告;

(五)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报告;

(六)专业筹建情况;

(七)专业建设计划;

(八)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专业评估制度和专业准入与预警淘汰机制。从社会需求、学生需求、社会评价、就业状况、师资队伍、建设状况和学科专业布局需要等多维度对专业进行评估,并将专业评估结论作为专业动态调整的重要指标。专业动态调整的办法见《嘉兴学院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实施办法》。

第四章  专业建设的内容与要求

第十三条  理念方法。本科专业建设应遵循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或国家专业认证标准的要求,要以“以学生为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为理念,以“反向设计、正向实施”为方法,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夯实内涵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现培养目标与培养结果的达成,推动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努力形成专业特色。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培养方案是保证培养质量的纲领性文件,是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的依据。学校建立培养方案的制定、审批程序和监控评估制度;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一)培养目标。培养目标是对毕业生在毕业后5年左右能够达到的职业和专业成就的总体描述,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构建课程体系、配置课程资源的基本依据。专业要以先进的人才培养理念为指导,以满足国家、社会和行业、用人单位等外部需求为出发点,结合教育教学规律、学校的办学定位以及教学主体等内部需要,并在充分考虑其他教育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与期望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二)培养规格。培养规格包括专业的学制、毕业要求、授予学位等,涵盖政治思想道德、业务知识能力等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

(三)培养标准。培养标准是专业针对人才培养目标所制定的各个方面、各个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专业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各个环节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应能够指导教学过程的工作,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四)课程体系。毕业要求对毕业生应具备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提出具体要求,与之相对应的课程体系结构要有清晰的映射关系。毕业要求中的每一种能力要有明确的课程来支撑并在教学中实现。

第十五条  教学资源。教学资源是专业为人才培养提供的所有条件,如教师、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实验室、图书资料、实习实训基地、教学经费等;以及教学资源的合理配备和有效使用。

(一)师资队伍。教师是最重要的教学资源,是核心要素。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高水平教学的基本保障。专业应建立一支数量充足、能够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师队伍。要做好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实务界兼职教师聘请等方面的工作。

(二)课程建设。课程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核心,要以“毕业要求必须逐条地落实到每一门具体课程中”为指导思想制订课程建设规划,开展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性建设。以建设精品在线课程为目标,深化教学内容改革。重视核心课程、系列课程建设,完善专业课程结构体系,改革课程教学内容,积极实施并推进课程教学模式改革。

(三)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是规范本科教学、促进专业建设的重要文件,由学院组织有关教研室(课程组)教师编写,经学院、学校审核后施行。教学大纲的编写要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为核心,落实OBE教育教学理念,反映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融入学科建设、产业发展、技术进步以及教育教学改革的新成果,在加强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和“课程思政”育人要求的基础上,突出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提升。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应当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四)教材建设。教材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一项基本建设工作。鼓励选用国家优秀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重视新形态教材建设、编订讲义及自编教材。要做好教材质量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教材质量。

(五)学习条件。学习条件是专业为学生学习所提供的所有条件,包括实验室、图书资料、网络、实习实训基地等,以及为保证学生有效学习所建立的学生学习支持系统,包括有效的学业指导和心理咨询等。专业应以学生需求为服务宗旨,为学生提供合适并充足的学习资源,并建立全方位的学生学习支持系统。

(六)教学经费。教学经费分为教学日常经费和教学专项经费两类,主要为学校的预算经费和校级及以上的专项经费。教学经费主要体现教学经费的投入与使用,尤其是持续增长情况。教学经费的投入应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保证持续增长并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教学过程。教学过程是人才培养质量的形成过程,由各个教学环节组成。教学环节对培养质量的形成起着基础性作用。适应学习成果导向教育的要求,要实现以下5个转变:从灌输课堂向对话课堂转变、从封闭课堂向开放课堂转变、从知识课堂向能力课堂转变、从重学轻思向学思结合转变、从重教轻学向教主于学转变。

(一)理论教学。理论教学是教学的主渠道,包括备课、讲授、讨论、作业、答疑、考核等,理论教学要突出强调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的改革,倡导研讨式、启发式等多样化教学方法的应用。专业应切实加强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深化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学生在校期间很好地掌握基本理论。

(二)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实训,以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实践教学要突出构建以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核心的实践教学体系。专业应切实加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环节应满足专业培养方案中对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培养的要求。

(三)第二课堂。第二课堂是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如讲座、社团活动、课外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等,培养其团队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社会责任感和思想品德修养,提升综合素质等。专业应建立并完善第二课堂教育体系,助力学生品格成人、专业成才。

(四)教学研究。教学研究是本科专业建设水平的主要体现,要以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问题为导向,落实问题、方案、应用和成效等路径。学校实施教学研究立项制度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研究,鼓励教师采用富媒体辅助教学、网络教学等多样化信息化现代教学手段,促进本科专业建设。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保证教学过程中各个环节质量的必要手段。质量管理通过对影响质量的要素进行一系列有计划、有组织的质量监控、质量评估和质量分析,进行持续性的质量改进。

(一)质量监控。质量监控是对课堂教学、实验与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考试等教学关键环节设置质量控制点,以质量控制点为重点,制定质量保证流程和实施条例,按照“检查—反馈—改进—建设—检查”的运行机制具体实施,使执行过程与监督过程形成一个循环闭合的流程。专业要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监控机制,对主要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实施全方位有效监控。

(二)质量分析。质量分析是对反映人才培养质量的各个指标,如生源质量、学生学习状况、毕业生就业去向和就业质量、毕业生工作状况和成就感,以及用人单位的反映等进行定期的分析。专业要建立制度,对生源情况进行年度分析,对应届生就业情况进行年度分析,对在校生学业状况进行年度分析,对校友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调查与分析。

(三)质量改进。质量改进是针对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并进行持续改进。专业要针对质量监控、质量评估和质量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纠正与改进措施,配备必要的资源,进行质量改进,并对纠正与改进措施的有效性适时进行评价。

第五章 专业的建设与验收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应用型本科专业建设标准和专业评估体系,对各类专业建设实施评估与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新设置专业的建设与评估。获教育部新增专业批复并开始招生的专业由学院组织开展建设工作。经过两年建设后,学校组织专家按照浙江省或者学校新专业建设要求进行评估,评估未通过的专业由所在学院负责整改,两年后再接受复评。

第二十条  一般专业的建设与管理。一般专业的建设与管理由各专业所在学院负责。

第二十一条  校级优势特色建设专业的立项、建设与验收。

(一)申报与审定程序:校级优势特色建设专业原则上每3年申报一次,建设期为4年。由各有关专业申报,所在学院初审并推荐。学校组织力量对项目进行审核,在建设思路、建设计划、建设成效等方面提出完善意见并反馈申报学院;学院组织完善专业建设方案,报学校复审,学校公布专业建设入围项目名单。通过国家或国际专业认证的专业直接列为校级优势特色建设专业。

(二)校级优势特色专业建设由学院负责建设与管理,学校负责评估与动态管理。主要内容是:

1.改善专业基础条件。完善专业课程体系,推进专业课程建设,编写或选用高水平教材,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切实改善实习实训条件,系统设计实施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实习实践管理。

2.加强专业师资队伍。制定实施体现专业特点的教师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带头人选拔培养,加强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在职培养和培训效果。促进“双师双能型”教师成长,充实高水平兼职教师队伍。确保本科专业教师特别是高水平教师将更多精力投入教学。

3.深化专业教学改革。与时俱进,加快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深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本科专业教学管理改革,全面实施学分制、导师制、弹性学制。

4.创新专业办学模式。建立健全本科专业产学研协同育人机制,促进专业教学与人才培养需求的紧密对接。推进专业国际合作,在吸收借鉴国外先进教育教学理念、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同时,积极吸引国际优质生源,并鼓励有条件的专业率先“走出去”。

5.强化专业社会服务。切实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扎实开展专业教学工作和创新创业教育,确保和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积极开展专业社会培训,承接和开发社会培训项目,为行业企业和社会有需要人员开展多形式的教育培训和终身教育服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开展中期检查。对照评估指标体系和立项申请中的承诺,学校组织对校级优势特色建设专业中期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专业提出整改意见。

(四)校级优势特色建设专业建设期满后要进行评估验收。先由专业建设小组写出自评报告,学院自评,学校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评估。专业建设绩效考核排名后20%的专业不得进入结项验收环节。验收通过的专业,由学校授予“嘉兴学院特色(优势)专业”称号。对于获得称号的专业,学校在招生计划的安排、教学经费的划拨、教改项目的立项、专业教师的引进、教学重点岗位的设立等方面,都将予以重点支持。验收未通过的专业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整改,一年后再接受复评,该专业所在学院不得申报下一批校级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学校不定期对获得“嘉兴学院特色(优势)专业”称号进行复查,专业建设绩效考核排名后10%的专业取消其称号。

第二十二条  省级及以上级别的专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由学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在校级专业建设项目中组织遴选。省级及以上级别的专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程序:各有关专业申报,所在学院初审并推荐,学校组织遴选、审核,学校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审定后推荐上报。

第二十三条  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标准,原则上按照浙江省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的指标体系进行。

第六章 专业的评估与认证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专业建设要素,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牵头,制订学校专业评估体系标准,有计划地组织对各专业的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学校专业增设、改造、调整与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专业参加教育部及其他公认的国内外专业认证机构组织开展的工程教育、师范教育和医学教育等专业认证。一般情况下,通过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专业,在同等条件下,招生计划优先予以保证。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要自行开展专业人才需求结构的市场调查,建立毕业生跟踪评价制度,制定专业应用能力标准与考核方案,开展各类课程评估、教学质量评估,并以此作为专业发展和专业方向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经费投入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专业为平台的教学建设资源一体化集成配置机制,设立专业建设专项,资助开展专业建设。新专业基础建设经费一次性划拨;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项目、专业认证项目等经费“基础建设费+持续建设费”进行投入,“基础建设费”一次性划拨,持续建设费的划拨根据专业建设的实际进展情况逐步落实。鼓励学院拓宽专业经费投入渠道,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专业建设和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专业建设项目,学校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按照“基础建设费+持续建设费”方式予以资助建设;通过国家或国际认证的专业,在认证通过有效期内参照省级特色专业经费资助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未完成专业建设计划的项目,学校停止拨款,并收回未使用完的学校资助经费;同时对专业所在学院开展年度考核时予以体现。

第三十条  专业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费管理按照《嘉兴学院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实行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或系主任)共同负责制,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建账号管理,归口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学院根据专业内涵建设的要素,按照“一院一策、特色发展”的要求,组织在专业平台上系统设计,自主设立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集成各类资源有效配置,先行先试,做出示范。

第三十二条  与本办法相配套的专业建设立项申报表、立项评审标准、中期检查、建设标准、评估体系、专业建设绩效考核表等由教务处另颁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嘉兴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嘉院教字[ 2005] 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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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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