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进一步强化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鼓励学院和教师加大对教学工作的投入,着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有特色、善创新的一流应用型综合性大学”的建设要求和“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学校第四轮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在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完成的教学研究业绩,包括教学成果、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平台建设、教学项目、发表教学研究论文、教学荣誉、教师教学竞赛、指导学生成果等。
第二条 教学成果
教师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按如下标准认定教研业绩:
奖励级别 |
业绩分值 (分/项) |
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
50000 |
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
25000 |
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
15000 |
全国优秀教材奖 |
8000 |
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
8000 |
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
5000 |
浙江省优秀教材奖 |
2000 |
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
2000 |
嘉兴市(嘉兴学院)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 |
500 |
嘉兴市(嘉兴学院)教学成果二等奖 |
200 |
*注:(1)为鼓励与外单位合作申报教学成果奖,我校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教学成果奖,按上表标准的1/N额度计算业绩(N为我校完成人在完成人总排序中的最高排名,N≤10);在颁奖文件或证书上没有写明嘉兴学院的,按以上计算标准的50%核定教研业绩;(2)同一教学成果奖,按就高原则核定教研业绩,不重复计算;(3)各级高等教育学会颁发(认定)的奖励,按照降低一个层次的原则进行认定(例如,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奖励认定为省级奖励);行业学会颁发(认定)的奖励,按照再降低一个奖级的原则进行认定(例如,中国**行业学会教学成果一等奖认定为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4)经学校组织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给予申报业绩,申报业绩纳入该项成果教研业绩总额,如申报成功将从最终教研业绩中扣除。
第三条 专业建设
我校本科专业建设取得突出成效,按如下标准认定教学研究业绩:
专业建设层次 |
业绩分值(分/项) |
立项 |
验收 |
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 |
5000 |
5000 |
通过权威机构认证 |
5000 |
- |
(专业群)通过权威机构认证 |
2000 |
- |
国家级现代产业学院 |
5000 |
5000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
2000 |
2000 |
省级一流本科专业 |
800 |
800 |
省级现代产业学院 |
800 |
800 |
校级国际化专业 |
150 |
150 |
校级一流本科专业 |
120 |
120 |
校级现代产业学院 |
120 |
120 |
微专业 |
80 |
80 |
*注:(1)专业建设按就高原则计算教研业绩,不重复计算;(2)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包含1门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和1门省级一流本科课程的教研业绩,超出部分再另行计算;(3)省级专业建设项目包含1门省级一流本科课程和1门校级一流本科课程的教研业绩,超出部分再另行计算;(4)校级专业建设项目包含1门校级一流本科课程的教研业绩,超出部分再另行计算;(5)校级国际化专业项目包含1门校级双语示范课程的教研业绩,超出部分再另行计算;(6)专业认证的教研业绩,按照受理20%、自评通过30%、通过认证50%的比例分次核拨,已拨付业绩值扣减;(7)通过认证次年起,每年按原标准的10%核拨持续改进教研业绩;第二次通过认证,再按照上述标准的50%核拨教研业绩。
第四条 课程建设
我校作为第一单位、教师获课程建设成果,按如下标准认定教研业绩:
课程建设层次 |
业绩分值(分/项) |
立项 |
验收 |
国家级一流课程(五类金课) |
1200 |
1200 |
省级一流课程(五类金课) |
300 |
300 |
校级一流课程/国际化课程 |
60 |
60 |
*注:(1)单项类课程建设项目,按上述标准的50%进行核定;(2)同一门课程,申报不同类别课程,从第二类别起,按照上述标准的30%核定教研业绩;(3)未能按期通过验收,不认定结题业绩。
第五条 教学平台建设
我校申报获立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产教融合联盟、产教融合基地、校外实践教育中心等,经学校认定的产教融合“五个一批”项目、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等,按如下标准核定教学研究业绩:
教学平台 |
业绩核定标准(分/项) |
立项 |
结题 |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产教融合联盟 |
4000 |
4000 |
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 |
3000 |
3000 |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750 |
750 |
省级示范校(教学类)/省级教材基地/省级课程思政教学研究中心/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省级产教融合“五个一批”项目(联盟) |
750 |
750 |
省级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省级产教融合“五个一批”项目(基地、工程项目) |
500 |
500 |
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
500 |
500 |
省级产教融合“五个一批”项目(试点企业) |
100 |
100 |
市级产教融合“五个一批”项目/校级实验教学中心 |
50 |
50 |
校级认定产教融合“五个一批”项目 |
50 |
50 |
校级认定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
25 |
25 |
*注:(1)我校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产教融合类项目立项,按上表标准的1/N额度计算业绩(N为我校完成单位在完成单位总排序中的最高排名,N≤10);(2)认定类项目一次性核拨教研业绩,立项建设类项目分次核拨教研业绩。
第六条 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教材建设项目
教师获教育部、省教育厅及高等教育学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批准项的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实验教学研究项目等,按如下标准认定教研业绩:
项目级别 |
立项业绩 (分/项) |
结题业绩 (分/项) |
国家级(含四新建设项目) |
600 |
600 |
国家级研究生教学优秀案例 |
- |
600 |
省部级研究生教学优秀案例 |
- |
300 |
省部级(含教材项目)(评审类) |
300 |
300 |
省部级(含教材项目)(备案类) |
200 |
200 |
市级(校级)重大项目 |
120 |
120 |
市级(校级)重点项目 |
60 |
60 |
市级一般项目 |
30 |
30 |
校级一般项目 |
10 |
10 |
*注:(1)各级高等教育学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立项项目,按照降低一个层次进行认定(例如,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立项项目认定为省级项目,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立项项目认定为校级项目);(2)未能按期通过验收,不认定结题业绩。
第七条 发表教学研究论文、出版教材和自制教学仪器设备
教师发表教学研究论文、出版教材和自制教学仪器设备,按如下标准认定教研业绩:
(一)教师以嘉兴学院名义首次主编出版教材并用于教学,参照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出版专著相关标准计算教研业绩。入选各级规划(建设)教材项目的,同时按第六条核定教研业绩。
(二)教师发表论文,按照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相关标准计算科研业绩;再申请认定教学研究论文,如获认定,给予10%的增量业绩。
(三)教师发表论文未列入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科研业绩范畴,如被认定为教学研究论文,则给予5分的教研业绩认定。
(四)教学研究论文认定要求:论文核心内容直接来自于学校本专科、研究生教学实践,研究成果直接为教学实践服务,具有较强应用性。例如,教学方法与手段研究、考核评价方式研究、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教学管理、教学评估、人才培养模式与教学模式研究等方面。
(五)教师自研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经学校认定,按二级期刊论文核定教研业绩。
第八条 基层教学组织建设
教师、教学团队(基层教学组织)获得教学荣誉,按如下标准认定教学研究业绩:
荣誉项目 |
业绩核定标准 |
国家级教学团队/虚拟教研室 |
8000 |
省部级教学团队/优秀基层教学组织/虚拟教研室/名师工作室 |
2000 |
校级教学团队/优秀基层教学组织/名师工作室 |
200 |
校级教学专项奖励(含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优秀教学管理人员等) |
10 |
*注:(1)各级高等教育学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学会颁发(认定)的荣誉,按照降低一个层次进行认定(例如,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荣誉认定为省级荣誉)。(2)单项类荣誉按上述标准的50%进行核定。
第九条 教师教学竞赛
教师经学校推荐参加教学竞赛并获奖,按照如下标准认定教学研究业绩:
名次 |
国家级 (分/项) |
省部级 (分/项) |
校级 (分/项) |
特等奖 |
3000 |
1000 |
50 |
一等奖 |
2000 |
800 |
20 |
二等奖 |
1200 |
300 |
10 |
三等奖 |
800 |
100 |
- |
*注:(1)设置赛区比赛的赛项,如获奖励,按省部级标准上浮10%核定教研业绩;(2)对于不设特等奖的赛项(即一等奖为最高奖),各奖项值按上述标准上浮10%核定教研业绩;(3)同一竞赛同时获得综合奖和单项奖的,只计算综合奖教研业绩;(4)单项类竞赛(包括但不限于微课比赛、教育技术比赛、自制实验教学仪器创新大赛等),按上述标准的30%核定教研业绩;(5)各类基层教学组织的教师(团队)获奖,相应核减已拨付教研业绩。
第十条 指导学生成果
(一)教师指导学生承担科研项目或参加学科竞赛获奖,按如下标准认定教研业绩:
竞赛类别 |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分/项) |
省部级 (分/项) |
校级 (分/项) |
A类竞赛 |
特等奖 |
1000 |
200 |
- |
一等奖 |
800 |
160 |
- |
二等奖 |
500 |
80 |
- |
三等奖 |
200 |
40 |
- |
B类竞赛 |
特等奖 |
50 |
20 |
- |
一等奖 |
30 |
15 |
- |
二等奖 |
20 |
8 |
- |
三等奖 |
10 |
4 |
- |
学生科研项目 |
|
100 |
50 |
10 |
*注:(1)科技竞赛类别、级别以当年学校立项发文为准,A类竞赛权重系数按照《嘉兴学院大学生科技竞赛管理办法》(嘉院教字〔2021〕3号)执行;(2)同一赛项同时获团队奖项、个人奖项的,只认定团队奖奖项;(3)同一赛项同时获综合奖项、分项奖项的,只认定综合奖项;(4)A5、B类竞赛全国高等教学学会/协会、全国行业/协会组织的全国性竞赛认定为区域级竞赛;(5)A5、B类竞赛认定级别最高10个奖项;(6)冠军、亚军、季军认定为特等奖,金奖认定为一等奖,银奖认定为二等奖,铜奖认定为三等奖;(7)对于不设特等奖的赛项(即一等奖为最高奖),各奖项按上述标准上浮10%核拨教研业绩;(8)设置赛区比赛的赛项,如获奖励,按省部级标准上浮10%核定教研业绩。
(二)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主办的全国竞赛并获奖,教学研究业绩按如下标准认定:
项目类别 |
名次 |
世界级大运会 |
国家级大运会 |
国家级大运会分区赛 |
省级大运会 |
单项类(分/项) |
第一名 |
1500 |
1000 |
250 |
200 |
第二名 |
1000 |
800 |
180 |
150 |
第三名 |
800 |
500 |
80 |
70 |
第四-八名 |
500 |
250 |
40 |
35 |
集体类(足篮排)(分/项) |
第一名 |
3000 |
2000 |
500 |
400 |
第二名 |
2000 |
1600 |
360 |
280 |
第三名 |
1600 |
1000 |
160 |
140 |
第四-八名 |
1000 |
500 |
80 |
70 |
*注:(1)篮球、排球、足球之外的获奖集体项目(三人及以上)指导教师以单项类的1.5倍计奖;(2)大运会阳光体育项目比赛获得奖项按奖项降一级计分,即第一名/一等奖按第二名奖计分,第二名/二等奖按第三名奖计分,依次类推;(3)大运会或大学生田径锦标赛田径团体总分获奖按照单项项目名次奖励;(4)大学生锦标赛获奖按大学生运动会单项项目奖励减半;(5)金牌、冠军认定第一名,银牌、亚军认定第二名,铜牌、季军认定第三名。
(三)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文化部、团中央主办的文艺类竞赛并获奖,教学研究业绩按如下标准认定:
名次 |
国家级 (分/项) |
省部级 (分/项) |
第一名 |
1000 |
200 |
第二名 |
800 |
160 |
第三名 |
500 |
80 |
第四-八名 |
250 |
40 |
*注:(1)特等奖、冠军认定为第一名,金奖、亚军、一等奖认定为第二名,银奖、季军、二等奖认定为第三名,铜奖、三等奖认定为第四-八名;(2)设置赛区比赛的赛项,如获奖励,按省部级标准上浮10%核定教研业绩。
(四)教师指导本科生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获授权专利,教学研究业绩按如下标准认定:
1.论文(专利)级别进入学校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奖励范畴,则先按相关文件给予科研业绩,对于本科生为第一作者(第一发明人)的成果,经认定,追加30%的教学研究业绩。
2.论文(专利)级别未进入学校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奖励范畴,则给予5分的教研业绩认定。
(五)教师指导学生获评优秀学位论文,按如下标准认定教研业绩:
荣誉项目 |
业绩核定标准 |
国家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
600 |
省部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
300 |
省部级抽检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
100 |
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
50 |
校级优秀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
10 |
*注:各级高等教育学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评定的奖项,按照降低一个层次进行认定。
(六)承担省级大学生科技竞赛秘书处工作或承办省级及以上大学生科技竞赛,根据《嘉兴学院大学生科技竞赛管理办法》(嘉院教字〔2021〕3号)核定教研业绩。
第十一条 教学研究业绩经费核拨
(一)同一项目(成果)多层次获奖(立项),按学校各渠道的最高标准计算业绩,不重复计算。对已获得学校业绩认定后又获高一层次奖励(立项)的,学校追加认定差额部分业绩。
(二)教学研究业绩经费由学院申报,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分别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按年度核拨至二级教学科研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