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文件精神,强化学校教育教学保障体系建设,促进教学质量提升,切实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树立全面质量意识,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深化教学质量管理改革,从关注质量结果到关注质量形成的全过程,从单一质量评价转向质量的过程管理,从分割的质量控制措施到系统、全面的质量管理,推动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建设。
第三条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通过实施贯穿整个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推动学校自身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改进与提高的机制,将质量价值观落实到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实现对本科教学全过程、全环节、全方位的质量保障,促进教学活动的持续改进和教学质量的持续提高。
第四条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主要包括质量标准体系、质量运行系统、质量监控系统、质量评估系统、质量反馈与改进系统和质量支持系统等六大子系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教学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的学校教学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有关质量保障和提高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审议本科教学工作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措施与制度; 就教学质量建设的重大问题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设组长1名,由校长担任; 设副组长2名,分别由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及学院(部)领导组成。
第六条 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学校独立设置的教学质量监控、评价机构,是保障体系运行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教务处。教务处在保障体系中有对教学工作进行布置、检查、评估、管理、指导等职能,同时也负有对监控、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建设的职责。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团委。学生工作处、团委有参与和学生有关的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毕业生就业质量调查与反馈等工作的职能;要与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教务处及学院(部)等教学部门配合,在开展学风建设、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等方面,发挥本部门的作用。
第九条 组织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组织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有提升干部和教师队伍整体能力与素质的职能。要在稳定和优化教学管理队伍和教师队伍、提高业务能力与水平、开展教师资格认定、优化干部考核、教师业务考核,引进优良师资等方面发挥本部门的作用。
第十条 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纪检监察室、后勤服务中心、图书馆、信息技术中心、工会等机构是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保障部门,各部门在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的组织协调下各自承担职责内与教学相关的质量管理职能。
第十一条 学院(部)。各学院(部)是承上启下的教学管理主体,也是校、院、基层三级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织者。承担着组织各专业制定质量标准、落实教学质量管理、实施教学质量监控、开展教学质量评价与评估、监督教学质量反馈与改进等职责。
第十二条 专业。专业是实施人才培养的教育实体,也是校、院、基层三级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建设者。承担着专业质量标准制定、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等职责。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对全校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及教学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指导的专家组织。承担着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评估和提供咨询,以及受学校委托对某些指定群体进行教学评价等职责。
第三章 教学质量标准体系
第十四条 教学质量标准是质量保障体系形成的基础,是根据学校办学定位,通过运用必要的组织和制度,达成对培养目标、培养模式与质量准则的共识。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办学定位与培养目标、专业质量标准、课程质量标准、课堂教学质量标准及实践教学质量标准等。
第十五条 学校办学定位与培养目标。学校党委、行政负责贯彻落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并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所处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以及各方面条件,确定办学思路、目标定位和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发展规划、规划近期与远期的教学工作目标,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并保证实施。学校定期召开全校教学工作会议,研究一个时期有关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改革的重大议题。
第十六条 专业质量标准。包括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建设规划。建立专业设置标准,优化专业结构,形成有利于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学校原则上每3-4年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其中培养目标和毕业标准的修订应建立在现有教学评估的基础上,吸纳新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改革成果,并基于充分的毕业生调查、在校生反馈、家长和社会需求的调研、专家研讨结论等。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必须通过学校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审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因社会需要变化而需对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微调的,须经教务处审批。各专业要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明确专业建设的目标、内容、措施等。
第十七条 课程质量标准。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开课单位与各专业深入沟通,制订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等课程教学质量标准,以及课程思政育人质量标准,专业(教研室)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质量标准。根据学校教学目标定位,教务处等部门制定“嘉兴学院课堂教学质量标准”,此标准由学评教、督导(领导、同行)评教、教师教学规范等三个方面的质量标准组成。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质量标准。根据学校教学目标定位,教务处制定“嘉兴学院实践教学质量标准”,此标准由实验教学、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课外学习认定等教学环节的标准组成。
第四章 教学质量运行系统
第二十条 教学质量运行系统通过相关制度和规定,确保本科教学质量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形成,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及执行、教师教学过程质量管理、学生发展过程质量管理等四个方面。
第二十一条 组织管理。形成三级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以“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为校级质量管理、“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为院级质量管理,以及“专业负责人—课程(组)负责人—教师”为基层质量管理。校级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心是突出人才培养目标管理,重在决策监督,其中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学校重大教学决策,分管教学副校长负责教学的日常决策,教务处代表学校全面负责教学管理;院级质量管理工作重点突出过程管理和组织落实,组织落实学校的教学任务,学院负责所属专业和教师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基层质量管理工作重点突出任务执行,按质量标准执行学校的教学任务,并根据反馈及时改进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及执行。对每一个教学环节,制订实施管理制度。在教学档案管理、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等各教学环节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执行,充分保障整个教学秩序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 教师教学过程质量管理。对教师教学过程每一个环节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教风、师德、师风的评价,对课堂教学与实验教学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课程考核、教学基本文件规范化的监督检查与评价,及时反馈教学评价结果并调整任课教师教学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发展过程质量管理。通过学风建设、完善学生综合测评体系、开展校园生活指导、入学教育、学习评价、学籍与学生管理、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毕业生跟踪调查、创新创业教育、创新社会实践等活动,加强学生发展过程的管理,建设以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素质教育及创新、创业教育构成的课外培养体系。
第五章 教学质量监控系统
第二十五条 教学质量监控系统监督教学质量保障项目的执行情况及质量保障体系的运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日常监控、定点监督和公众监督三个方面。
第二十六条 日常监控。建立督导、学生信息员等监督队伍;开展专家听课、评教、专项检查等工作;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教学质量保障执行项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定期将情况反馈给教学质量监控中心。
第二十七条 定点监督。根据教学运行情况对教学质量影响较大的质量控制点进行定点监督,监督单位及时将监督情况报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并反馈给被监督单位。实施定点监督的单位可以是教学质量监控中心也可以是其它职能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众监督。学校通过各种渠道包括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网站、信访等接受教师、学生以及社会对学校教学质量的公众监督。也可以通过第三方调查机构,釆集社会对学校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教学质量评估系统
第二十九条 教学保障体系中教学质量评估系统主要是对学校、学院、专业的教学工作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主要内容包括:质量标准评估、教学过程评估、教学效果评估、教学条件保障评估及综合评估五个方面。
第三十条 质量标准评估。主要是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评估其能否保证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一条 教学过程评估。主要是对各教学环节进行检查评估,以保证教学运行能按章执行;对教师的教学业绩进行评估与考核;重点对学院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等内容进行量化评价。
第三十二条 教学效果评估。主要是根据学生取得的成绩或具备的能力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以及对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进行评价。评估的重点是学生考核成绩、毕业及学位授予情况、各类获奖情况、课堂教学评价、课程评价,同时利用用人单位、毕业校友、第三方调查机构的社会调查数据,对教学效果进行客观表达。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的评价重点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三十三条 教学条件保障评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审核评估、专业认证等对教学条件的要求,定期对教学保障部门的教学条件保障状况进行评估,推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保障质量。
第三十四条 综合评估。包括自评与第三方评估。依据审核评估指标体系、专业认证标准等通行要求,建设各专业的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形成学院以及各专业的学年度教学质量报告,有序推进专业评估和专业认证,将专业评估结果作为专业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教学质量反馈与改进系统
第三十五条 教学质量反馈与改进系统的主要职能是反馈质量评估结果,仲裁争议问题、研究教学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检查改进效果等。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及时反馈机制、建立教学改进机制和建立提高教学质量激励约束机制等三个方面。
第三十六条 建立及时反馈机制。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学检查评估及时反馈机制。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建立健全日常监控、定点监督及公众监督及时反馈和处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 建立教学改进机制。明确各级教学管理部门改进工作的职责,确保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工作的实效。校教学质量领导小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针对问题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和教务处负责组织落实整改意见和建议。各有关部门、各教学单位和各专业负责进行整改和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各教学单位和各专业的整改和建设情况进行复评和验收。
第三十八条 完善教学质量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奖惩制度,设立各类教学奖项;制定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建立教学质量不合格者的教学禁入机制;每年年底学校根据各教学单位的办学绩效进行奖励;制定保障体系的实施评价办法,将结果用于教学单位及行政部门的考核,并与干部个人考核挂钩;制定相关政策,在个人职称晋升、岗位津贴、资源分配等方面形成有利于教学质量提升的政策。
第八章 教学质量支持系统
第三十九条 教学质量支持系统通过相关的制度和规定,确保本科教学的投入,以及投入的有效利用。主要内容包括:办学指导思想保障、师资质量保障、生源质量保障、教学条件质量保障和教学建设保障等五个方面。
第四十条 办学指导思想保障。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废止工作。明确教师、学生、各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工作规范,健全教师工作条例、学生管理办法、教师行为规范、学生行为规范、管理人员工作规程等一系列制度。全方位开展教育教学质量文化建设,确保办学质量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 教学建设保障。教学建设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等,是教学质量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投入系统的主要质量控制环节之一。要建立和完善有关保障文件来规范专业建设要求和工作程序,同时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全面推行专业认证;要建立和完善有关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规章制度,规范课程建设要求,保证学校的课程质量,同时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充分利用改革成果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四十二条 师资质量保障。加快师资引培工作,优化师资结构。加强教师发展、师德师风、教研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高质量的教学师资队伍。健全教学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规划,适时组织教学管理干部的选拔、考核、任用和调整,组织教学管理干部的进修、培训等,不断提高教学管理干部素质。提升教学管理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三条 生源质量保障。优质的生源是本科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招生工作要确保生源质量。招生计划编制应根据社会、国家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专业人才需求及学校自身办学条件和学校定位,达成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的协调发展。要深入进行生源质量分析。
第四十四条 教学条件质量保障。建立和完善教学基本设施投入保障机制,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学校教学需要制定各类保障制度,确保教室齐备、运动场及体育设施齐备;确保实验室配备完善,设施先进,利用率高;确保校内外实习基地稳定;确保图书馆馆藏资源丰富,切合教学需要,管理先进, 使用效果好; 确保校园数字化建设水平高,运行良好,满足人才培养需要。
第四十五条 教学经费保障。建立教学经费投入的增长及其保障机制、教学经费使用状况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教学经费有效使用的评价与考核机制,确保教学经费及时、足额、有效投入到教学工作中。
第九章 实施要求
第四十六条 相关单位(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落实质量标准,落实责任人,做好、做实教学和教学质量保障工作,并能不断改进、创新和完善,保证教学相关各环节的质量。
第四十七条 相关单位(部门)要树立全员参与意识,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教育和培训,领会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内涵和基本要求,教育教职工树立质量意识、标准意识,自觉查找和改进不足。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主要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保障可参照本意见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嘉兴学院教学质量保障系统项目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