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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大学监考员职责
 
发表时间:25-05-16 15:31:32来源: 点击数: 打印

教务处〔2025〕3号

一、监考是一项教学任务,监考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监考员应当熟悉学校考场规则、监考员职责、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严格遵守并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开展。

二、监考员应在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等考试材料。领卷时应仔细检查试卷名称与本场考试课程名称是否一致,试卷份数是否正确。

三、监考员应在考前15分钟佩带监考证进入考场,负责考场清理工作,誊写板书。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四、考生进场时副监考员应逐一检查、核对考生考试证件,并要求考生在名册上签名。考生证件不全或无证件的,应及时阻止考生进入考场;主监考员指导考生对号入座,并于开考前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五、考试材料下发前,主监考应再次提醒考生上交手机等通讯设备(考核形式特别要求的除外),监考员应再次检查考生周围(如地面、座位旁、抽屉内、桌子上等位置)是否还有书本、书包、笔记、资料、纸张、电子辞典及通信、记忆录放工具等(开卷、半开卷等允许携带的物品及特定允许携带的物品除外),如开考后发现考生违反规定,一律按作弊处理。

六、开考前5分钟,监考员有序发放考试材料,严禁考生提前作答。考试材料下发后,主监考应及时提醒考生根据板书核对试卷信息、是否有缺漏页、试卷内容印刷不清等情况,若有问题请及时与开课学院教务办或考试组织管理部门联系。

七、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考试。

八、开考30分钟内,监考员应再次检查考生是否填写(涂)正确的个人信息,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生考试证件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当即查实,严禁代考。

九、在考试过程中监考员应当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考试过程中考场前、后都有监考员;不准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严禁阅读书报、批阅试卷、聊天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

十、监考员对印刷模糊等试卷印刷质量方面的问题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或启示。

十一、监考员如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企图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口头警告或重点关注等措施,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对警告无效者,监考员应当按照学校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考生在考试全过程中如无特殊原因、未经监考员允许,不得离开考场。

十二、监考员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做好取证工作,及时联系开课学院教务办或考试组织管理部门,填写《考场记录表》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在对应处注明。

十三、考试结束,主监考应宣布立即停止答题,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副监考应立即收回试卷、答卷、草稿纸等下发的考试材料。

十四、监考员对考试材料按座位号顺序清点并确认无误后,方可让考生离场。禁止考生将下发的考试材料带出考场。若有考生将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监考员应当及时追回,并按考试违纪处理。

十五、监考员应当认真、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并与考试材料一同送交开课学院教务办。

十六、监考员严禁监守自盗,不得对考生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暗示、协助或提供支持。监考员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藏或复制试卷,亦不得指使他人从事上述违规行为。监考员应严格遵守监考规定,若未能恪尽职守,一旦查实,将依据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十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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