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4年第11次党委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大学
2024年5月4日
嘉兴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学校办学理念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具体体现,是学校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的纲领性文件,是各专业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以及学生毕业资格认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应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
第三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在学校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指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各学院制(修)订并实施。
第四条 学校一般每4-5年对现在招生专业进行一次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新开设专业应在向教育部提交申报报告之前完成培养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学校的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定位,教务处在充分调研和组织师生大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制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经学校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以学校文件形式公布,各学院依据原则性意见具体实施。
(二)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文件要求和修订工作时间安排,由院长统领,专业负责人具体负责,在广泛调查国家、地区和社会发展对人才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各专业负责人和骨干教师、产业、行业、企业专家和毕业校友等论证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等相关内容,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拟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并组织广大教师进行研讨、修改。
(三)各学院组织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审核,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初稿,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定后,聘请2位(含)以上校外相应本专业认证或评估经验丰富的专家,对各专业培养方案的科学性、特色和创新性、课程体系合理性,及与认证评估标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符合度等方面进行审核论证,论证意见须形成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专家签字确认,纸质稿留存学院,复印稿报教务处备案。
(四)教务处负责对各学院初审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复审,其中,着重审查专业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及课程设置、总学分、总学时,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格式等是否与学校的原则意见相一致。各学院根据教务处的复审意见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修改完成后,各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复核,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
(五)培养方案制订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如毕业生调查、用人单位座谈会、师生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记录、比较研究报告、修订说明等应存档保留,作为今后专业评估、认证的支撑材料。
(六)新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应作为新专业筹建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在新生入学前6个月内按现行的原则意见编审完毕。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培养目标;
(二)毕业要求(或毕业要求矩阵);
(三)主干(核心)课程(或专业核心课程);
(四)基本学制;
(五)毕业最低总学分;
(六)教学计划表;
(七)各类课程设置及学分学时比例;
(八)课程结构关系示意图;
(九)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关系矩阵图;
(十)推荐学生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毕业、学位条件。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与实施
第七条 审定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执行。
第八条 培养方案中确定的教学计划,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所涉及的课程,由教务处根据学科性质确定课程归属部门,各教学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力量落实相关课程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学校每学期的教学工作安排,将教学计划中每学期的开课计划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将教学任务下达至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安排落实教学任务,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
第四章 教学计划的变更
第十条 为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对经审定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其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等不得更改。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学计划,经过充分论证,认为确需调整时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教学单位应在核定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前提出具体的教学计划调整方案,并填写《嘉兴大学教学计划调整申请书》,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后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负责对调整方案进行初审,并根据计划变动情况由分管处长或教务处处长审批后执行。
(三)教务处根据审批后的《嘉兴大学教学计划调整申请书》,调整学期教学执行计划,落实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因人才培养方案变更涉及到教师、教材或教学环节等发生变化的,应由申请变更的学院负责协调相关教学单位或人员解决,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培养方案内容和实施过程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监管与检查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是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实施与变更的第一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加强相关档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对各学院人才培养制订和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年度教育教学工作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人才培养方案参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在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由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指导委员会制订。
(一)培养目标。培养目标须符合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指导思想,反映中外合作办学特点和特色。培养目标须与获得《项目批准书》时的承诺、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相符。
(二)培养方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本科高等学历教育的,其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学制年限的制定和执行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士学位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共同制订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学术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同时实施中国高等学历教育和外国学历学位教育,并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和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设置、教学内容须满足双方的学术要求。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