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大教字〔2024〕34号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大学微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24年第11次党委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大学
2024年5月4日
嘉兴大学微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求,加快推进“四新”建设,促进学科专业间交叉融合,探索多种专业建设途径,服务于学校复合型人才培养,深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推动跨学科人才培养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是指围绕某个特定专业领域、研究方向或者核心素养,提炼开设的一组核心课程,通过灵活、系统的培养,使学生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提高学生知识结构的复合性,提升与社会需求的匹配度。
第三条 微专业应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定位。
第二章 立项与建设
第四条 开设微专业的单位原则上应为承担本科生培养任务的教学单位。微专业设置不局限于现有本科专业目录,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专业建设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能结合学科研究前沿和综合优势,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需求,依托的学科应是学校优势或特色学科,具有鲜明的行业特色。
(二)微专业负责人在教学和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具有高级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教学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有承担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教学建设任务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三)具备较强的专业优势,能够围绕某个特定学术研究领域、产业发展趋势或专业核心素养开设一系列核心课程。
(四)开设单位具有开设微专业必需的师资队伍、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办学条件,有保障微专业正常运转的相关制度,有专人负责微专业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微专业建设实行开放性与竞争性相结合、自我评估与学校评估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学建设与改革以及人才培养需要,定期发布微专业立项建设通知,组织微专业立项评审。
(一)学院开展相关调研,填写《嘉兴大学微专业申报书》,制定微专业培养方案,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立项后学院开展招生宣传和人才培养工作。
(三)微专业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 2 年。
第七条 学校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微专业虚拟教研室,鼓励学院和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合作开发微专业。
第八条 每个微专业原则上设置4-5门具有核心功能的课程,总学分控制在8-10学分。微专业学制不超过两年,教学活动原则上安排在第三至第六学期。
第九条 微专业教学方式主要采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要求线下教学比例在60%以上)。
第三章 微专业的管理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微专业建设的规划与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微专业发展规划,指导微专业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二)组织开展微专业申报与评审工作。
(三)发布微专业招生简章。
(四)出具微专业学习证明。
(五)组织开展微专业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是微专业建设的主体,负责微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微专业招生简章和培养方案、课程大纲。
(二)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制定微专业教学计划。
(三)具体负责微专业报名与遴选工作。
(四)根据教学管理需要,制定课程编排、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档案管理等相关管理细则。
(五)负责微专业的具体运行。
第十二条 学院制定的招生简章、培养方案、管理细则等微专业相关文件须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运行与实施
第十三条 各微专业自主确定招收对象、修读学期和学生遴选办法,报教务处审定后面向学生公布。学生自愿报名,各微专业负责宣传、选拔等,20人以上方可开班。
第十四条 微专业原则上采取单独编班形式组织教学,原则上一般安排在校公共选修课时段排课。
第十五条 学院统一将微专业录取学生名单添加至相关课程选课名单,学生根据课表参加课程学习。因学习兴趣发生转移等,学生可提出退出申请,经微专业开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正式退出微专业。
第十六条 微专业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影响评奖评优和毕业、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七条 微专业结业及学习证明发放:
(一)学生完成微专业培养方案的相应课程并达到学习要求,由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后提出结业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二)由学校统一发放微专业学习证明。微专业是非学历教 育,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备注信息,不授予学位。
(三)完成微专业修读的本校学生,已修读的微专业课程学分可替代部分通识选修课学分,具体操作按照《嘉兴大学本科生课程置换和学分认定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微专业建设期内,学校每年年末组织开展微专业建设情况检查。
第五章 评估与验收
第十九条 建设期满,在微专业自评基础上,学校组织专家对微专业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合格的微专业方可继续招生;综合评估不达标的终止招生,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综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学与管理团队。教学团队坚持立德树人,师德师风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能力与水平高,教学特色鲜明,能将专业知识、能力培养、价值引领有机融合;责任感强、团结协作精神好;教学团队常态化开展微专业建设和教学研讨活动;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具有完整、规范的微专业管理档案材料。
(二)教学内容。课程内容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和跨学科特点,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的规律,能及时将跨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和教研教改成果引入教学;课程具有高阶性、创新性、挑战度,符合“四新”发展新要求及学科专业交叉融合趋势。
(三)教学方法与手段。突出“学生为中心”的理念,能做到因材施教,重视以“自主、探究、合作”为特征的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的运用,积极采用线上、线上线下混合、翻转课堂等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四)教学资源。编选并重,择优选用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材或高水平的自编教材,每个微专业至少建设1部精品教材;教学资源丰富,为学生的研究性学习和自主学习提供了有效的、先进的、前沿的文献资料;鼓励自建在线开放课程或选用校外优质在线开放课程资源,每个微专业至少建成2门在线开放课程,逐步实现所有课程资源上网。
(五)教学评价与持续改进。积极开展教学评价改革,坚持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考核方式灵活多样,具有启发性,侧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考核要求清晰明确、导向性强,评判公正规范;建立了以产出为导向的持续改进机制。
第六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每个立项微专业每年提供1~2万元建设经费。鼓励学院为微专业建设提供配套经费,确保微专业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原则上作为牵头学院建设微专业数量不超过 1 个。
第二十二条 微专业课程教学工作量与学校同类课程同等计算。工作量结算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