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大教字〔2024〕18号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4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大学
2024年4月30日
嘉兴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考试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学业指导和管理的意见》和《嘉兴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生参加的由校院两级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含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试包括期末考试、缓(补)考。
第三条 考试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原则。考试工作管理坚持规范、严谨、高效原则。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与安排
第四条 考试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是考试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考试工作。各教学单位是考试工作组织实施的部门,要认真落实考前命题、考场管理、考后阅卷、试卷分析等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以营造严格规范的考试氛围,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作出预案。
第五条 考试期间,实行校领导、机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三级巡查制度。安排在期末集中考试考表中的考试课程由校领导和机关职能部门负责巡查,机关职能部门巡视员一般由机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和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组成。其他考试由各教学单位巡查组负责。
第六条 学生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必须严格按照《嘉兴大学考场规则》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教职员工在考试组织管理和相关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嘉兴大学考场规则》和《监考员职责》以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和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应做好铃声的设置、考场卫生、水电保障、设备维修和保安值班等服务工作,以保证学校各级各类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考试安排原则上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予以安排。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同一班级不同科目的考试原则上应有合理的时间间隔。考试安排表一旦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备案。
1.期末考试分为分散考试和集中考试。分散考试原则上安排在该课程结束后的一周内进行,由各教学单位教务办负责考试安排及后续考试事宜。集中考试一般定于每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原则上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考试。
2.缓(补)考安排表原则上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编排。具体考试时间根据学校校历执行。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考试的性质和考场学生数安排落实监考教师。
1.要确保每个考试教室至少有2名监考人员,并确定一名为主监考。
2.监考教师一经排定,不得随意更换。因故确需变更或由他人代替时,必须事先征得课程归属单位教务办同意。
第三章 试卷的命题、印制与保管
第十条 试卷的命题原则与试卷批阅、成绩录入、报送、成绩查询等按照《嘉兴大学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和《嘉兴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试卷命题实施命题教师、教研室(课程组)负责人、系(部)主任三级审核制度。学院负责组织、监督三级审核制度的执行情况。
审核后的空白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课程考核前两周提交至课程归属单位教务办存档。
第十二条 采用非试卷方式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须对考试内容和完成时间提出明确的要求,经教研室(课题组)负责人、系(部)主任审核后于课程考核前两周报课程归属学院教务办存档。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要建立试卷管理责任制。安排专人进行试卷管理,要严格试卷命题制和收发登记制,在命题、审核、校对、印刷、保管、传递的整个管理过程中应按照密件的管理要求,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十四条 试卷印刷单位须保证印刷质量,严格执行试卷的保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试卷印刷、装订、封装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要切实加强各类课程考试档案管理,建立反映学生成绩可追溯的过程材料档案。归档材料在学生毕业离校5年后方可销毁。各教学单位应逐步推行以电子档案的方式永久保存。归档材料按学院+学年+学期+专业+流水号进行编号。
第十六条 各类课程考试归档材料原则上应包括:考核材料审批表、审核后的空白(A、B)卷、学生答卷(含机考、课程论文、大作业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考试成绩单(含实验操作)、各种平时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报告和试卷自查、互查材料等。
第五章 试卷质量分析与检查
第十七条 教师需对学生卷面成绩进行客观、准确、科学的定性定量分析,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分析诊断教学中存在问题,提出改进课堂教学、考试评价等方面的方法和措施。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不同类别课程的特点,制定各类课程试卷分析报告要求。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要及时组织教师做好对试卷的检查,并对试卷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同时做好各教学单位期末考试总结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期通过教学单位自查、学校中期检查和专家抽查等方式,对试卷的批阅、成绩管理和存档过程材料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结合各专业特点,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担,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