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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表时间:24-04-22 15:24:49来源:嘉大教字〔2024〕5 号 点击数: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方针政策,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推进教育教学内涵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学校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准则,适用于承担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工作任务的所有教师,承担我校研究生和专科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参照执行。

第三条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应始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以至诚报国、行为世范、勤学笃行、乐教爱生、因材施教、以文化人的教育家精神自律自励,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与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将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自己的崇高使命。

第二章 教师的基本义务与权利

第四条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与法律,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2.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3.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规则规范开展教学工作,不断加强教学研究,努力提升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4.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科研伦理与学术规范,认同高校教师的职业身份和工作价值,具有科学的教育观、端正的职业态度,严于律己,为人师表;

5.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聘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所聘岗位的教学工作任务;

6.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根据学科专业和所授课程特点做好课程思政教学改革,将价值塑造、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三者紧密结合;

7.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8.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五条 教师在教学工作方面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探索,对教学管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教学评价等工作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2.维护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违规违纪学生提出处罚意见;

3.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申诉。

第三章 教师的任课资格

第六条  教师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才能独立从事本科教学工作。本科课程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学历。

第七条 新入职教师从事本科教学工作,需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完成入职培训和试讲培养,并接受所在教学单位配备的指导教师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初次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须接受所在教学单位组织的试讲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第九条 外聘教师承担本科教学工作,须具有胜任所聘教学单位教学任务的专业水平,并接受所聘教学单位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教师承担教学单位的课程教学任务,相关教学单位应审核教师的专业素养以及拟开课程的课程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实施方案,审核合格后方可开课。教师开设通识选修课,按照学校通识选修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教学准备

第十一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保障人才培养规格与质量的重要文件,是安排和组织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教师在从事教学工作前,应了解学生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了解所授课程在该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性质、价值定位、课程间的衔接关系与授课要求,按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开展教学准备、实施与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实施课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衡量课程教学质量的基本标准;每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都应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根据专业办学要求、专业人才培养需求,依据培养方案进行制订,并根据专业办学、课程运行情况与专业要求定期修订。教学大纲应明确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目标及其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关系、教学内容、考核评价方式、成绩评定、学时分配等。课程教学大纲由课程教学团队负责人组织编写,教师应积极参与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工作。课程教学大纲由课程归属教学单位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审定后实施,教师应充分了解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予以执行。经审定后处于教学实施期间的教学大纲,教师个人不能随意更改。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课前,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制订授课计划,经基层教学单位负责人审定后交所在教学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均应有完备的教学材料。必修课程须具有选定或自编的教材或讲义,教材的编写、选用、审核等工作依照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深入钻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材和课程资源,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安排教学进度,选用适当的教学方法,根据课程所属教学单位的要求撰写教案,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完善更新。教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学情分析;教学内容的教学目标和要求;教学内容提要、重点、难点;教学策略、方法与环节设计;课外学习要求和作业安排。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任课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按照授课计划进行教学。课堂教学应做到:

1.教师要守好讲台主阵地,将立德树人与专业教学深度结合,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学规律,增强育人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

2.任课教师在教学中携带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材、教案、学生成绩登记册、教学日志等教学工作材料,按教学计划在规定课时内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如实记录学生课堂表现与平时成绩,课后及时完成教学日志。

3.教师应让学生知晓所教课程的教学目标、主要内容、教学安排、学习要求、考核方式、成绩评定等内容。

4.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思路清晰,讲述(展示)准确,论证严密,指导充分;教学具有挑战度,教学内容充实,重难点清晰,深广度适宜,体现高校教学的专业性与学术性;教学具有创新性,融入学科领域的新成果,拓展学生视野,重视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教学具有高阶性,重视知识学习、思维培养与实践应用结合,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

5.教师要采用合理的教学策略、教学方法与教育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艺术,充分激发学生兴趣与热情,调动学生课堂参与的积极性,加强对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

6.教师应在课程教学中创设良好的师生关系和课堂学术氛围,重视课堂互动,公平对待每位学生,进行恰当指导,因材施教。

7.教师在授课中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外语类课程、双语授课课程、全外文授课课程等可根据教学需要选择教学语言。

8.教师应在课前10分钟到达教室,课前5分钟做好所有上课前的准备工作;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9.教师不得私自变更授课时间、地点。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调停代课,教师须按照学校课程调停代课管理规定执行。

10.教师授课时应教态规范,衣着得体,仪表大方,符合教师职业规范。

第十七条 教师是课堂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对学生应做到尊重爱护和严格要求相结合,关注学生的课堂纪律与学习情况,维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及时制止和纠正学生违背课堂学习规范的现象和行为。对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现象与问题,应及时向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六章 实验、实践教学

第十八条 教师开展实验教学工作,须按照学校实验教学管理规定等文件执行。每项实验应配备实验指导书,明确其目的、内容、时间、方式、基本要求等。教师应根据实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实验教学,突出实验的综合性和设计性;对必须试做的实验,教师应提前试做,并做好记录;实验期间,教师应教育学生遵守实验室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实验结束后,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验情况和实验报告质量,综合评定学生实验成绩。

第十九条 教师开展实习教学工作,须按照学校实习教学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实习指导教师应按培养方案、实习教学课程大纲要求,编写或选用合适的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考核方式、注意事项等做出明确规定,选择并安排好学生的实习场所。实习期间,应严格按照大纲要求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和管理。实习结束后,教师应要求学生认真完成实习报告,评定学生实习成绩,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实习评价。

第二十条 教师开展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须按照学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指导教师在所指导毕业设计(论文)领域,应有丰富的设计、实验、研究、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和熟练的教学指导方法。指导教师应按照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要求,指导学生做好选题工作,及时给学生下达任务书,指导学生查阅参考资料,审阅学生的设计(论文)方案,检查和督促学生的设计(论文)进度,及时、有效地指导和帮助学生解决毕业设计(论文)中的问题,培养学生的设计能力和综合技能;认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评价和教学单位组织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

第七章 作业与辅导

第二十一条 作业是教师提高学生素养和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应依据各类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大纲要求,布置类型、数量、难度适宜的作业与训练项目,明确质量评价标准与考核要求。教师应监控和指导学生作业完成情况,认真、按时批改作业,并对学生作业完成情况与质量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于违反作业规定的行为,教师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提出批评教育或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合理安排课程的辅导和答疑,为学生学习提供指导,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问题,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三条 每门课程都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进行考核,评定学生成绩。成绩评定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师应结合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理念和特点,采用适当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组成。对多名教师同时教授的同一门课程,须根据课程大纲统一考核要求、考核方式和评分标准,进行集体阅卷,有条件的应实行考教分离。

考核方式选择、考核命题、考核组织、试卷与其他考核资料的审核、归档、分析与总结等工作须符合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是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关键环节,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承担监考任务。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重视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以积极的态度参与教学质量评估;根据学生反映的普遍性意见和建议,对教学进度、教学方式及时做出合理的调整。

在课程教学考核结束后,教师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相关要求,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学生与行业调研反馈等对课程教学进行及时、持续的改进。


第九章 教学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教学文档是教师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教学文件档案。教师应根据学校、学院和专业对教学文档整理与归档的规定,及时、整理、提交教学档案材料并进行妥善保存,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存档方式。归档、保存的材料一般包括:

1.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课堂教学日志、教案;

2.试卷及评分标准;

3.用于评定成绩的论文、报告、大型作业等;

4.实践教学过程性材料;

5.学生成绩登记册;

6.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分析报告。

第十章 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主动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平台建设和教材建设等工作,积极完成所在教学单位、专业和基层教学组织安排的教学建设任务。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基层教学单位的教研活动,参加校内或校外教师教学发展方面的培训、教学专题研讨,定期开展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的研究或讨论,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更新教学理念,努力提升自身的教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各教学单位可在本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原《嘉兴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嘉院教字〔2006〕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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