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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1-08-28 14:04:44来源: 点击数: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新时代教育教学改革,保障和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建设内涵式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工程教育认证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其根本目的是为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持续、稳步提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学院所有本科专业。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责任制。学校教务处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学院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各学院成立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组织,成员由二级学院党政领导、教学系(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学院教学督导、骨干教师代表、辅导员和校外专家组成。

第六条 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和专业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办法,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并做好存档,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通过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七条 评价依据

(一)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以毕业5年左右的校友为对象,对其达成专业所制定的培养目标中的人才定位和职业发展预期情况进行评价为主要依据。

(二)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以应届毕业生的素养与能力发展状况是否达成专业所制定的培养方案的毕业要求指标为主要依据。

(三)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以学生通过课程学习获得的素养与关键能力,即课程所预期的素养与能力目标,学生学习之后是否达成为主要依据。

第八条 评价主体

(一)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为用人单位、毕业5年左右的校友、专业教师、利益相关方及第三方调查机构等。

(二)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教师、辅导员、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

(三)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为修课学生、授课教师。

第九条 评价责任人

(一)学院院长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教学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的具体实施,通过建立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以及包括用人单位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培养目标的达成度进行定期评价。

(二)专业负责人为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责任人。各专业成立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的主要组成为: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系部主任、学院教学督导、骨干教师代表、辅导员和校外专家。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审查本专业毕业要求各指标点和相关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指标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三)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定期评价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和课程目标的达成度,并能够根据评价结果进行修订。

第十条 评价方法

(一)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确认各项培养目标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国际交流、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二)各学院应对本专业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分解,一般分解为4至5个能反映毕业要求本质、较具体和评价性强的指标点。根据各指标点适用的评价方法,使用适宜的评价方式进行评价。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可采用多种评价方式进行,但一般应包括定量的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毕业要求分解的每个指标点原则上由2至6门课程高支撑,相应课程按照对指标点贡献度的大小分配合理权重,支撑权重值之和为1。原则上应对课程考核成绩进行评价以计算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值”,再依据计算出的“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值”和相应课程的支撑权重,计算出“毕业要求达成度”。最后,将该计算结果与制定的合格标准进行比较,进而得出支持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结果。

(三)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旨在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根据不同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课程调查问卷、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等,用于课程教学目标达成评价的考核成绩应具有与教学目标达成的紧密关联性或针对性。

第十一条 评价周期

(一)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每2至4年进行一次,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证据支撑。

   (二)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每届毕业生进行一次,确保对每届毕业生都进行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评价结果形成“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三)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每学期进行,评价结果形成“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6年,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一)各专业对人才培养目标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6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每3至4年修订一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二)各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教学环节及课程体系的弱点,进行必要的整改,从而保障各个教学环节、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均能围绕毕业要求达成这个核心任务来实施。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6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对毕业要求和课程设置调整的重要依据,原则上2至4年调整一次专业毕业要求和课程设置。

(三)各专业对专业必修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专业选修课视开课情况进行抽评,评价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贡献是否达成,并及时反馈给相应教师,帮助教师了解课程特点及所处水平,发现课程教学短板,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应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帮助专业结合专业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嘉兴学院办公室

20218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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