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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大学国内交换生培养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16-09-30 08:49:37来源: 点击数: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利用国内高校的优质教学资源,拓展学生专业视野和创新意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每年选派若干名本科生到国内高校进行交换培养,并接收合作院校学生来校交换培养。为规范交换生项目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派往对方高校交换培养的学生及对方高校派往我校交换培养的学生。

第二章  交换生的培养形式

第三条  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具体时间根据交换培养协议确定。交换期满后应按时返校学习。

第四条 交换生的学习形式主要为选择对方学校相应专业跟班学习。交换生编入对方相关专业全日制班级,插班上课;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教育管理等与同班学生同等待遇。

第五条 交换生在交换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学籍异动中标注国内交换,并注明交换学校和时间。参与本科生国内交流项目的双方学校实现学分互认。

第三章  派出交换生的选拔与管理

第六条  选拔对象。除对方学校有特殊要求外,交换生一般从即将进入本科三年级学习的学生中选拔。

第七条 选拔交换生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前三学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列所在专业前50%。在各类竞赛活动中的获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派往国内高校交换学习的学生,须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大学英语四级等级考试达到425分以上;

(四)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自我管理能力强,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期间的学习任务;

(五)要获得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并签字或提供相应授权证明,并承诺在交换学习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选拔交换生的程序:

(一)本科交换生名单采取学生自愿申请、学院初审、学校审定推荐的方法;

(二)学校根据交换生合作项目,由教务处、学生处联合发布交换生选拔通知,相关学院组织学生报名;

(三)相关学院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按照“自主报名、综合评定、机会均等、择优录取”的办法,对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四)教务处、学生处对相关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教务处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成绩(包括排名)、英语等级考试等学习情况。学生处负责对学生遵守校纪校规,身心健康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核;

(五)审核结果报校领导审定后确定推荐人选,并向对方学校推荐,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正式派遣。

第九条 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

(一)交换生名单确定后,学院提供交换期间本校专业培养计划内对应课程要求(课程名称、学时、学分、教学内容),帮助交换生了解对方学校相关专业的培养计划、课程设置并指导其选课,并且规定交换生的学习任务,明确具体要求;

(二)学院要为派出学生选定专业导师,对照我校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制定交流期间的学习计划,并报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备案批准。交流期间,导师应通过电话、邮件等渠道对学生进行及时的指导;

(三)学校承认交换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内容、所取得的学分和获得的相关奖励。教务处负责协调成绩入库和学分替代等相关工作,学生处负责相关奖励的认定;

(四)交换生在交换培养期间获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在本校同期应取得的学分。如学分低于在本校同期应取得的学分,则应补修相应学分。高出的学分可申请用于替代全校公共选修课学分;

(五)在交换培养期间应修读的学位课程或重要专业主干课程必须在对方学校修读,如对方学校不开设该课程或相近课程,则须回校后补修;

(六)学校对交换生在交换培养期间获得的学分实施灵活的替代办法,除学位课和重要专业主干课程学分不能替代外,其他学分(含必修课、各类选修课和课外环节学分)均可在相应总学分范围内实施替代;

(七)学校鼓励学生在交流学校选修尽可能多的特色课程,鼓励学生尽可能多的听学术报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课程认定及学分替代:

(一)交换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替代按《嘉兴大学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暂行规定》(嘉院教字〔2011〕23号)执行。

(二)交换生学习期满后一个月内,须对照相应专业的培养计划,填写《嘉兴学院本科交流生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和课程归属教学单位初审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批后,根据转换表认定的结果,登录学生成绩。

(三)经教务处核定后材料原件由教务处存档,复印件由学院备案;

(四)学生交换学习期间的成绩不计入嘉兴大学教务系统,毕业时学校出具两份成绩单,嘉兴大学成绩单和交换学校成绩同时载入档案。

第十一条 涉及交换生培养管理机构分工:

(一)学校办公室和教务处负责综合协调校际项目的合作事务,拓展项目合作学校,建立与合作高校的协调机制;

(二)教务处为交换生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商定、实施和协调,负责交换生的学分认定及学籍管理等工作;

(三)学生处主要负责来校交换生的日常管理、教育等工作,派出交换生的评奖评优及跟踪管理等工作;

(四)财务处主要负责交换生的费用收支与结算;

(五)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交换生的住宿安排及提供相关后勤保障服务;

(六)网络管理中心、图书馆分别负责交换生校园卡和图书借阅证的办理;

(七)学生所在学院主要负责派出交换生的推荐选拔、课程选修及接收交换生的课程教学,并协助交换生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学院要指定专人加强与交换生日常联系,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生活情况。

第十二条 派出交换生管理:

(一)交换生在交换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交换期间发生的各种违纪行为,由对方提供相关材料,按我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并记录存档。

(二)各学院根据交换学习考评意见及派出学生的表现,将圆满完成交流学习的学生可以作为优秀党团员、优秀学生、各类奖学金等候选人参加评选。

学生在交换期间担任学生干部的,在导师的推荐下纳入我校学生干部管理范围统一考核评优。

学生交换期间在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各项成绩与在校学生同等认可。

(三)交换生的学费仍在我校缴纳,奖助贷学金由我校评定和发放。

交换生应按对方学校标准缴纳住宿费、书本费等学杂费用,自行承担生活费、往返对方学校的交通费等费用。

交换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再缴纳学费,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四)学生党员交换期间可以参加交换学校的党组织生活。入党积极分子交换期间,可以参加交换学校党校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效证书者,我校予以承认。

(五)学生在交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回到我校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学生在交换期间的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均在我校办理投保和理赔手续。

学生在交换期间的学籍、户口、档案等不迁移;完成交换学习后仍回我校继续学习;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仍按我校规定办理。学生在交换期间不能申请出国(境),如有特殊情况,也必须经由我校批准,并在我校办理手续。

(六)交换生在交换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换期限,交换期满两个月内不能按时回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若交换生在交换学习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交换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第四章  接收交换生的管理

第十三条 对方学校派至我校学习学生的培养与管理,按照我校有关本科生的培养与管理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来校交换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临时学生证、校园卡等,由我校负责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  来校交换生应按照两校协议及我校相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向我校缴纳住宿费、教材预收款等有关费用。住宿费按相应寝室标准一次性收取。教材预收款根据教材领用情况,于离校时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来校交换生凭嘉兴大学学生证、交换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办理入校手续。

第十七条 来校交换生可以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课。交换学生须缴纳住宿费,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并在网上注册后方可选课。交换登陆嘉兴大学教务管理网站查看选课信息,如有问题可咨询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

第十八条 来校交换生党员可带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参加所在班级党小组活动。入党积极分子可到学校党校听课,在所在学院报名参加党课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党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来校交换生应遵守我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我校校纪校规行为,我校将出具相关材料,由对方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来校交换生结束交流学习后,各相关学院必须按时提交我校接收交换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成绩,负责出具来我校访学学生的考评意见等;学校教务处负责统一出具学生成绩单,颁发第二校园经历证书,并密封寄至对方学校。

第二十一条 来校交换生完成交换学习后,凭我校离校手续单,办理整套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我校教务处与合作学校教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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