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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2-07-01 14:25:30来源: 点击数: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综合性高校的优势,响应社会对人才规格多样化需求,同时为了满足学有余力且学业优秀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需求,增强学生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辅修,包括辅修专业和辅修课程模块,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之外,按照审定的教学计划修读归属不同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或课程模块。

第二章  培养模式与教学安排

第三条  辅修专业的设置

(一)辅修专业的设置应以主修专业为依托。凡开设有本科专业,并具有开设辅修专业的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实验设施的学院,均可设置相对应的辅修专业。

(二)辅修专业原则上不单独制定培养方案,与同级本科专业实施同一教学计划;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需在同级本科专业计划中遴选相关课程加以标注说明。学院要明确辅修专业毕业及学位申请要求,提交学校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审定。

(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课程和主要的实践环节,课程规格、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含毕业设计(论文)学分)。

第四条  辅修课程模块的设置

(一)辅修课程模块的设置应依托专业,立足学生能力的提升和培养。凡具有开设课程的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实验设施的学院,均可设置相对应的辅修课程模块。

(二)辅修课程模块的课程可单独定制,但所有课程需来自学校课程库,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辅修课程模块申请,提交学校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审定。

(三)辅修课程模块可以包括理论课、实践课等,总学分不低于10学分。

第五条  同一专业不得同时开设辅修专业和辅修课程模块,学院应根据办学条件,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制定下一学期的招生计划及开班条件,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辅修专业或辅修课程模块一般应单独组班上课,可安排在双休日或寒暑假进行。

第三章  修读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七条  所有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已修满第一学年及第二学年主修专业规定学分,且学有余力者,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辅修课程模块。所有申请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校纪校规,学习刻苦,品行端正;

(二)按计划修读主修专业过程中,主修专业第一、二学年必修课全部修读且首次考核成绩合格。

(三)主修专业第一、二学年所有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0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限修一个辅修专业。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需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专业大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执行。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第五学期开始辅修学习,辅修申请时间为第五学期前三周。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根据学校辅修申请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辅修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后,向辅修专业或辅修课程模块所在学院提交申请。

(二)学院录取。辅修专业或辅修课程模块所在学院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请,并根据招生计划对学生进行择优录取,通过学院官网公示录取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发出录取通知。

(三)学生缴费。学生凭录取通知在规定期间内办理选课手续,缴纳学费。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学籍管理

第十条  被辅修专业或辅修课程模块录取的学生,每学期需按时完成辅修缴费并到辅修专业或辅修课程模块所在学院报到注册。未按期缴纳学费者,视同自动放弃修读资格,不再予以注册。注册工作结束后,辅修专业学院提交学生名单至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或辅修课程模块,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免收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学分收费,学分学费标准执行《嘉兴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嘉院财字〔20205号)规定(如遇政策调整则按照新的文件执行)。学生中途因故停止修读辅修专业或辅修课程模块,其所缴辅修费用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或辅修课程模块的日常教学教务管理工作由开设学院负责。

第十三条  学生选定辅修课程后,应按时上课,完成课程相关作业及其他教学环节,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管理系统。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辅修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参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或辅修课程模块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相同或要求低于主修专业的,经学生申请、辅修专业或辅修课程模块所在学院认定后可以免修,其中辅修专业免修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辅修课程模块免修学分最多不超过2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辅修学习过程中,若主修专业处于退学警示状态,则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或辅修课程模块,已获得的学分可以申请转为主修专业相应的公共选修课学分或专业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十六条  在辅修课程考试中,凡发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者,终止其辅修学习资格,并按嘉兴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习年限与证书管理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或辅修课程模块的学习周期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学生可根据个人能力和时间,安排辅修学习进度。

第十八条  学生达到主修专业毕业条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本科专业大类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初审并公示后,报教务处审核。学校向符合条件者发放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学生未达到主修专业毕业条件的,取消其辅修专业毕业资格,不发放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达到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资格,达到辅修专业毕业条件,且符合辅修专业学位授予申请资格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者,在其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学生未达到主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的,取消其辅修专业学位授予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后,未达到辅修专业毕业条件或不符合辅修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其辅修专业毕业资格和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自动取消,学生不得通过重修辅修专业课程换取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或辅修学位证明。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毕业之前,未能达到辅修专业毕业条件的,可申请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一)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供辅修课程成绩单;

(二)已取得的学分(不含免修课程),可以由学生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认定,转换为主修专业相应的选修课学分,已经转换的课程,不再在辅修课程成绩单中体现;

(三)主修专业申请延长学业,待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后,根据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发放相应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辅修课程模块的学习,并获得全部学分,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辅修课程所在学院初审公示后,报教务处审核。符合条件者,学校提供辅修课程模块进修证书;未获得全部学分的,经学生本人申请,由辅修课程所在学院提供辅修课程成绩单。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嘉兴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方案》(嘉院教字〔201124号)同时废止。


附表:嘉兴学院辅修申请表


附表

嘉兴学院辅修申请表

姓名


班级


学号


专业


联系方式


学院


辅修专业/课程模块


开设学院


所在学院

审核意见

1.主修专业第一、二学年必修课

是否全部修读:是 / 否 ;首次考核成绩是否全部合格:是 /

2.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是否属于不同的专业大类:是 /

3.其他:


                            审核人:

                              年    月   日

所在学院分管

教学院长意见




签字:        学院公章    

接收学院

审核意见




审核人:

接收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批意见




签字:       学院章


注:本表须附学生学业成绩单。



嘉兴学院办公室

20227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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