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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3-05-25 09:17:37来源: 点击数: 打印

根据《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3〕155号)精神,2023年度浙江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型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以“学校主导,企业参与,育人为本”为宗旨,学院加强组织和宣传,对接好企业,以育人为首要目标。此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主要包括:“四新”建设项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师资培训项目、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

二、重点支持方向

本年度重点支持数字经济、互联网+、生命健康、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现代农业、数字文创等方向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三、企业参与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行业内先进的知识、产品、技术和研发体系,能够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人才培养改革;

(二)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2年以上,在所属行业及领域业务稳定、业绩良好,注册实缴资金原则上在500万元以上。企业信用良好,无欺瞒、诈骗等不良记录;

(三)项目合作企业通过自主立项并提供专项资金,资助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企业指定专人负责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相关事宜;

(四)企业提供相应的专项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开展。其中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项目实际支持资金不少于5万元/项,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支持资金不少于3万元/项,师资培训项目实际支持资金不少于2万元/项,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软硬件支持价值总额不少于20万元/项,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支持资金不少于5万元/项,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支持资金不少于2万元/项。

四、推荐名额及流程

我校可推荐名额为6项,各学院限报2项。

本项目由教师自愿申报,各教学单位对本单位申报项目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院内网站公示后,限额向教务处推荐;教务处汇总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报学校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审定;学校对拟推荐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于6月21日前向省厅上报。

五、申报原则

(一)正在主持浙江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负责人不得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限1人,参与人一般不得同时参与2个以上同级项目,建设周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如有2个以上(含2个)单位联合申报,要明确申报主体;

(四)同一研究项目已获批或列入教育部、浙江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
 六、材料报送

1. 《浙江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书》(附件1)纸质稿一式五份和电子版;

2. 《申报汇总表》(附件2)纸质版和电子版一份;

3. 合作企业资质截图证明纸质版和电子版一份(需含成立时间、注册实缴资金等信息)。

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6月5日11:30。

联系人:王越老师 行政楼103办公室 0573-85624336

七、其他说明

1.各学院作为申报主体,要严格把关,择优申报,确保申报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申报材料中有合作单位意见、签字、盖章的地方都要完备办理。为保证材料的连续性,省厅下发的《申报书》暂时不改动,有学校、党委、教务处字样的地方,分别由对应二级教学单位进行签字、盖章。


教务处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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