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嘉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嘉院教字〔2017〕6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适用2018级学生),和《嘉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嘉院教字〔2019〕5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请各学院对2022~2023学年第一学期考核不合格课程的总学分达到12学分以上,或累计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达到18学分以上的学生予以退学警示,并进行统计汇总。
请于4月21日前将退学警示汇总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报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同时,请各学院及时将退学警示通知书送达给学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