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请根据《嘉兴学院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嘉院教字〔2019〕10号)文件精神,继续做好2022届本科毕业生荣誉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1、根据荣誉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教务处提供相关材料给各学院。
2、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进行审核,并于6月7日前在学院层面进行公示,同时提交汇总表至教务处。
附件:
1.荣誉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汇总表
2.嘉兴学院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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