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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交流学习学分认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2-03-14 16:52:50来源: 点击数: 打印

各教学单位:

根据《嘉兴学院学分累积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嘉院教字〔2017〕10号)要求,现启动学生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工作。

替代原则:替代前后课程对专业毕业要求具有等效支撑作用(具体参照《管理办法》第三章执行)。

办理程序:

(1)学生交流返校后,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分认定申请,提交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交流学校出具的成绩证明原件、复印件。

(2)学院组织课程教学团队对照两校对应课程的教学大纲,确定是否可以替代,并给出认定结果。

(3)专业负责人对照认定与被认定课程教学大纲,以对专业毕业要求具有等效支撑作用为原则签署意见,教学副院长对其进行审批。

(4)学院于3月31日前,将签字盖章的申请表报教务处备案。

联系人:姜老师:83642338(境内交流)

孙老师:83642155(境外交流)


嘉兴学院教务处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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