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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大学本科生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4-04-22 15:36:00来源:嘉大教字〔2024〕3号 点击数: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科实习教学工作,提高实习教学质量,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本科实习是指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专业见习、创新实践、专业实习/教育研习、毕业实习等环节。

第三条 我校本科实习主要包括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两种方式。

集中实习是指由学院统一组织,安排在签约的实践基地开展的实习,时间、地点相对集中。

分散实习是指由学生自主联系并经学院批准,到具备实习条件的实践基地开展的实习,地点相对分散。

因不可抗力或生产技术工艺限制,可以通过虚拟仿真或模拟工作等方式替代部分实习内容,但需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并通过演示、讲授方式加强学生对知识技能的掌握。

第四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和部门应充分认识实习的重要地位,加强条件保障和组织管理,提升实习的质量和规范性,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高;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关于跟岗和顶岗实习的具体要求,认真执行相关实习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本科实习教学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教务处为校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校实习工作进行统筹部署、管理、综合协调和实习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推进实习信息化建设。

学院负责实施具体的实习任务,包括组织管理、动员学生、安全教育、实习指导、实习检查、实习考核,以及其他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

第六条 学院是实习管理的责任主体,学院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学院应组建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管理全院的实习工作。

第七条 学院应加强实习教学基地建设。选择专业对口、设施齐全、技术先进、管理规范、且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专业实习教学要求的单位作为实习基地。深化产教融合,推动建设满足实习需求的综合型、开放共享型实习基地,以一流专业建设带动一流实习基地建设。根据实习基地条件和实习效果,实施实习基地的动态调整。

第八条 学院须与实习单位密切配合,做好实习教学的准备工作。

(一)学院与专业须指派专人对实习单位实地考察评估,并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学生实习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

(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任务、考核标准等,组织教师按照实习大纲和具体实习内容编写实习教学辅导资料。

(三)开展实习动员及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发布实习计划、开展培训等。

(四)学院和实习单位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应安排校内教师跟踪指导。

(五)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规定,实习前为参加实习的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

第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须坚守实习教学岗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指导教师在指导实习过程中,需关心学生生活,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与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条 学生须主动参加实习,完成规定实习任务,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实习纪律,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工作人员,服从实习教学管理。按规定要求做好签到考勤,认真完成实习日志、周志、调研数据、实习心得等记录工作。实习结束后,须按要求整理实习资料、撰写实习报告,参加实习考核、总结与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须严格管理实习教学过程。

(一)实习教学各环节应当严格按实习计划执行。在执行实习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实习时间、实习地点,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实习期间,学院和实习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检工作,定期检查并向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实习情况;学院主管领导及相关教学管理人员应深入实习现场,检查指导实习教学,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保障和提高实习质量。

第十二条 学院应不断创新实习教学。结合行业领域发展趋势和专业人才培养需求,更新实习教学的内容体系、组织形式、考核方式等。鼓励学院结合人才培养和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设计和更新实习项目,开展研究性实习活动,促进知识和能力的跨领域融合。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和虚拟仿真技术在实习中的应用,鼓励开发虚拟仿真项目替代因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等因素限制无法开展的现场实习。

第十三条 实习教学材料管理。

(一)编制实习教学大纲。学院和专业须做好实习教学大纲编制与修订工作。实习教学大纲是编制实习计划、组织实习、成绩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实习性质、目的、任务和要求,实习内容、形式与时间安排,实习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等。学院组织对本院实习教学大纲进行审核。

(二)编制实习教学计划。专业须会同实习单位按照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编写实习教学计划。实习教学计划包括:实习对象、实习目标、实习内容、实习单位、实习日程安排和经费预算等。学院组织对本院实习教学计划进行审核。

(三)实习材料保存。学院须组织做好实习教学的档案管理工作。实习教学档案由学院(专业)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归档材料要求见附件。

第三章  实习考核

第十四条 实习教学应建立以学生能力培养为目标的考核评价制度,通过形式多样、贯穿全程的考核方式,客观、全面、公正地考核学生实习情况,综合评定实习成绩。学生实习成绩由形成性评价成绩和结果性评价成绩构成。形成性评价成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总成绩的50%,成绩登记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成绩不合格:

(一)未完成实习任务,或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无故不按时提交实习报告、实习作业和相关材料。

(三)实习中有违纪行为屡教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实习成绩不合格者,须按有关规定重修。

第十七条 实习结束后,学院应及时组织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认真总结、交流,在实习教学考核工作基础上评选优秀实习生。

第四章  实习督导

第十八条 学校和学院安排教学督导对实习教学进行抽查。抽查形式包括与实习指导教师、学生座谈交流,参与学院的实习答辩与总结,检查实习报告、实习文档等,根据检查情况对实习教学情况进行评价,检查应覆盖学院所有实习环节。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实习教学经费包含于教学经费中,每年由学校统一划拨给学院,由学院负责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学院应将实习教学经费单独建账,以“合理开支、严格审查、保证需要、厉行节约”为原则,加强对实习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习经费使用按学校教学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医学类等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可由所在学院单独制定管理办法,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嘉兴学院实习教学工作管理办法》(嘉院教字〔2005〕9号)《嘉兴学院实习环节教学质量标准(试行)》(教务处〔20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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