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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07-03 14:35:33来源: 点击数: 打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国际学生的特殊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学院负责相应专业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校学位办公室统筹国际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我国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二)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就读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以中文为教学语言的专业中,国际学生汉语应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HSK考试成绩在180分及以上);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的专业中,国际学生汉语应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HSK考试成绩在180分及以上)。

第五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肄业生;

(三)由于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  国际学生学士学位申报授予程序: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四、五条的规定,各学院联合国际教育学院对国际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向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国际学生名单。

(二)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国际学生名单报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发布授予学士学位文件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条  国际学生因提前或延缓毕业而发生的其他时间的学士学位授予,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国际学生学士学位申报授予程序实施。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有权撤销违反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第九条  每年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人数及有关材料,由国际教育学院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嘉兴学院办公室

20207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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