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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本专科课程调停代课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2-07-01 14:26:40来源: 点击数: 打印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对全日制普通(专)科教学运行中任课教师调课、停课、代课(简称调停代课)的管理,保证教学计划的有效实施,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停代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申请对课程表安排中的任课教师、授课时间、授课地点中一项或几项做临时变更。

调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照课程表安排中的时间要求进行授课,但能确定补课时间和地点的情形;停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停止课程部分课时的教学,需要在其他时间另行安排的情形;代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请假,委托课程其他教师,按照课程表安排的时间和地点代上课的情形。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校历、授课计划、排定的课程表进行教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影响正常教学进程。

第四条  任课教师得随意调停代课如因身体原因、紧急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必须调整的,需按照调停代课审批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调停代课审批流程

(一)任课教师应提前在教务管理系统提交调停代课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教务处审批,同时由任课教师和课程所属教学单位通知学生及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

(二)任课教师因突发疾病或紧急情况未能提前办理调停代课手续的,原则上应提前半小时告知课程所属教学单位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教务办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办理调停代课手续,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教务处报备,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通知学生原则上任课教师应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原因证明,补办调停代课手续。

第六条 调停代课中涉及到停课的课程,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安排和授课对象实际情况,按实际停课课时合理安排补课,确保课程教学质量。原则上不得以多次连续补课的方式集中补课,补课最迟应在该门课程期末考核前1周完成。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在审核调停课时,应尽量安排课程组其他教师代课,尽可能减少调停课次数。

第八条  教学单位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出现以下情况的,教学单位要对任课教师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教师改正,构成教学事故的,按照嘉兴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调停代课的;

(二)补办调停代课手续而未及时办理的;

(三)编造虚假理由申请调停代课的

第九条  学校将调停课率作为对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各教学单位须严格控制。因不可抗力申请的调停课不列入统计范围各教学单位应定期检查任课教师调停课情况,重点检查停课后的补课情况。教务处定期对各教学单位调停课次数进行统计和通报。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担。原《嘉兴学院教师调(停、代)课暂行规定》(嘉院教字〔20047号)同时废止。



嘉兴学院办公室

20227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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