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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3-03-15 15:33:54来源: 点击数: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选课工作,根据嘉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全日制普通专科生、进修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选课原则

第三条 学生学院、专业应为学生提供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解读。学生应在充分了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前提下,在完成缴费、注册的基础上,在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选课。

第四条 选课是学生自主性学习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应认真对待,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

第五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选课,不参加选课或错过选课机会者,视为自动放弃选课。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选课或无法选课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由教学秘书配课。对于跨学院课程,学生所在学院应会同开课学院进行审核。

第六条 对有前后关系的课程,学生应参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结构关系示意图,先修读前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以免造成后续课程学习困难。

第七条 学生选定的课程、听课、考核必须一致,原则上不能参加未选课程教学班的学习和考核。

第三章 选课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学生选课范围包括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辅修专业、辅修课程模块、微专业等教学计划中的所有课程,因考核不通过需要重修的课程。

第九条 选课方式以学生自主选课为主,以管理员配课为辅。管理员配课包括降级学生修读高年级课程、辅修专业和微专业选课、因特殊情况需要的课程补选及进修生的修读课程。

第四章 选课程序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发布选课通知,负责降级学生选高年级课程和进修生的选课。学院教务办负责通知和组织学生选课,负责辅修专业和微专业课程的选课,负责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配课,负责在每学期确定开课计划前,组织学生预选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设置的专业选修课程。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可按照默认课表进行试听。试听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选,针对缓补考通过的课程、课程替代的课程,可以自主退课或申请退课。课程的改选和退选应在选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 原则上通识选修课、公共基础课的重修班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一般不开课。其它课程的开班条件不做限制,由课程归属学院视实际情况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决定是否开课。

第十三条 学籍异动学生的选课应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和通知,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未修课程的重选、补选等选课工作。

(一)转专业学生应在开学报到之后,结合所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当前学期的开课情况表,完成未修课程的补修选课。

(二)复学、留级学生应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后一周内,完成当前学期正常开设课程的选课及之前学期不及格课程的重修选课,如新年级人才培养方案有变更,需同时完成之前学期未修课程的补修选课。

(三)因降级转专业、留级试读和其他特殊原因需提前修读课程的学生,在已完成先修课程的修读并且上课时间不冲突的前提下,可按学籍管理规定申请提前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后续课程。

第十四条 重修课程与其它课程发生冲突时,学生可申请重修课程的免听或部分免听,首次修读的课程原则上不允许申请免听或部分免听。申请免听或部分免听需经任课教师同意,免听学生必须完成老师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

第五章 学分学费的缴纳

第十五条 重修、留级、延长学业的学生须在选课结束之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嘉兴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因休学、退学、转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导致学籍异动的学生,在办理学籍手续的同时,应办理退课手续,并按照《嘉兴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相应的学分学费。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因考试违纪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内不得重修违纪课程,期满并解除处分后方可重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嘉兴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嘉院教字〔2011〕17号 )、《嘉兴学院课程选修管理办法》(教务处〔2011〕17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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